劳务关系跟劳动关系怎么区分_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糸的区别

李维律师 2022.11.3026人收看
导读:
还在为傻傻地分不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而苦恼吗?还在踌躇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选择而不知所措吗?还在为理不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下的权利义务而眼花缭乱吗?

还在为傻傻地分不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而苦恼吗?还在踌躇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选择而不知所措吗?还在为理不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下的权利义务而眼花缭乱吗?

一、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这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王牌”区别。

劳动关系下,参与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则。

而劳务关系下,参与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中的任意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或其他劳务性质的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后适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则。

二、两种关系下参与主体的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为雇主,劳动者为雇员,雇员需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对雇主具有人身从属性,雇主可依据规章制度对雇员进行处罚。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为合同关系,参与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均是民事主体,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仅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和合同法律法规,一方的规章制度(如有)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

三、劳动关系一般情形下具有排他性,而劳务关系则不然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同一时间只能跟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行的情况,具有排他性。仅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可以同时跟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后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先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利益。

而劳务关系则不同,其中任一方都可以和多个民事主体建立劳务关系,甚至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可以和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可以多个并存,不具有排他性。

比如大明和A公司签订了全日制的劳动合同,那么大明就不能再跟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大明觉得周末闲着无聊,想再找份兼职干干,那么大明就可以跟其他公司、企业或商户建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获得报酬。大明甚至可以周六时在B企业提供劳务,周日在C门店提供劳务,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劳务关系。但大明的劳动关系只能是跟A公司的这一个。

四、二者的报酬体系和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领取的劳动报酬叫“工资”,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有最低标准要求,且只能以货币形式发放。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也应当按时向劳动者提供。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根据不同的原因,用人单位还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获得的“报酬”叫“合同款项”或“劳务报酬”,支付周期以双方劳务合同的约定为准,没有最低标准要求,双方可以约定不以货币形式支付。接受劳务的一方毋须为另一方缴纳五险一金,也不需要向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除合同约定外的福利待遇。在劳务关系终止时,双方之间的补偿或赔偿以劳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这一区别可见,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外,还必须遵守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在不违反合同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纽带只有一份劳务合同。

五、二者所获得报酬适用的税法、税率不同

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提供劳务的一方为自然人的,所得报酬为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计算方式相同,应该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所得报酬适用的税法以其身份进行确定,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的性质确定税率;还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以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六、二者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同

因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保障的范畴,所以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加持,对劳动者的保障比较健全,且法律的保障力度会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倾斜。

而劳务关系不同,属于合同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在劳务合同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合同的意思自治规则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以劳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七、二者在一方违约后的救济方式不同

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施行劳动仲裁前置的救济方式。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发生纠纷后都应当首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劳务合同属于单纯的合同纠纷,在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任一方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

比如小秦为A公司提供劳动,现A公司未按时向小秦支付报酬。

如果小秦与A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的,小秦应首先向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对仲裁结果均无异议的,小秦可以以仲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小秦与A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的,小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八、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准,而以实质要件为准

既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这么多的区别,那么这两种关系是怎么确立的呢?是仅以合同的名称和内容进行确定,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吗?

当然不是这样,如果用人单位有这么大的“权利”,还会有多少企业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双方之间的实质关系进行区分,因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全面,所以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就是劳动关系,而不以签订的“劳务合同”为准。

举个例子:大鹏与展翅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展翅公司多次跟大鹏强调,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展翅公司没有与大鹏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也没有为大鹏缴纳五险一金,公司的各项福利待遇也没有大鹏的份儿;但展翅公司却要求大鹏不能再与其他企业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按月向大鹏发放报酬,同时要求大鹏遵守展翅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大鹏上个月因迟到了三天还被公司罚了300块钱。

大鹏与展翅公司之间实质上为劳动关系

例子中大鹏与展翅公司的关系,从表面上看是“劳务关系”,但展翅公司要求大鹏不能再与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要求大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已经让大鹏与公司的关系具有了人身从属性,具有了雇佣的性质,具备了“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因此,。

在确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之后,展翅公司应当及时与大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自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至一年期间向大鹏支付二倍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为大鹏补缴五险一金,无法补缴的,应当向大鹏支付补偿;公司也应当为大鹏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对于劳动者而言,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充分保障和实现自身的权益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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