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男女恋爱的双方,恋爱时应该慎重发生性关系,应有一定的责任感。既然已经发生了,这可作为以后的教训。关于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一说,可以不予理睬,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此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 房子属按份共有财产,既然首付各半,且约定共同还贷,原则上房产按市场价值平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起诉分割房产。一方取得房产,给予另一方货币补偿。双方都要房产的,可以竟价;都不要的话,可以拍卖后分割卖房款。
  • 如果当时明确为赠与,且赠与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受赠与人已同意接受赠与,并办理手续,此赠与就成立,不能要求返还。
  • 按你所陈述的事实,此车应该算是共同共有,应该平分。可以将车给她,她付你一半的车款。
  • 孙先生的父亲死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孙先生的母亲和他本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孙先生要单独继承其父亲留下的车辆,最好去办理继承权公证。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办理过户登记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孙先生可在公证后,去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 本案涉及到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从哥哥的行为来看,其经常虐待自己的母亲,应属于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该条第三项规定,儿子丧失了继承李大妈遗产的权利。但这种丧失只是相对的,如果具备法定条件,可以得到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李大妈的儿子经教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确有悔改的实际行动,后又得到了李大妈的宽恕,因此其仍然可以继承李大妈的遗产。
  •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亲属之间可以收养,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而只是在一起生活,不能算是事实收养,只是一种亲属之间的抚养关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是不能互相继承遗产的。虽然王女士自幼就与姑妈一起生活,但因为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因此应该认为是一种抚养关系。所以,王女士不能继承姑妈的遗产。
  • 国家规定晚婚年龄是男25岁、女23岁,公司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公司擅自提高是无效的。国家没有关于晚婚奖励的规定,单位怎样奖励都是合法的。关于晚婚年龄,你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 只要是夫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离婚时,可以根据该协议分割财产。
  • 根据《民法通则》,协议要合法,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利益。如果你当初的这个协议符合上述要求,协议就是有效的。同时,有些协议生效或失效是附条件的,假如你这个协议写明双方离婚,则过错方要按协议支付非过错方经济补偿。如果协议未注明生效时间或条件,则一般默认为签约之日生效。
  •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确实是你丈夫自愿签署的“保证书”,具有效力,所以房产是你的。但是男方欠的债,除非你有确切证据证明是赌债,那么是不用还的。如果不是赌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你要和你丈夫一起还,如果你丈夫欠的这些钱确实是用来赌博了,没有用来改善你们的生活,那么你还了之后可以向你丈夫追讨,如在分割财产时你可以多分一些。
  • 协议有效。对于房产是以登记为准的,最好是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即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万无一失了,即使对方变卦也没用。
  • 法律不允许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直接支配人身,因此直接规定不得出轨之类的协议是违反法律的,绝对无效。因为,人在法律上是作为主体,不能作为客体。所以,你不能通过协议来直接约束人身,但是可以通过调整双方间的财产关系来间接约束人身。比如说,你们可以约定,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若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并因此导致离婚,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分得70%的共同财产。
  • 婚前财产公证仅仅是对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当然,离婚后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即使未做公证,婚前财产仍然是个人财产,离婚是不可以分割婚前个人财产的;但如果一方发生意外时,另一方有权依法继承对方的婚前财产。
  • 1、房产何时取得以获得产权证的时间为准,如此房已在婚前取得了产权证应视为是你个人的财产。离婚时女方不能主张分割该房屋,但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另外,房屋的升值部分,也应当做为共同财产分割,以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房款的比例作为应分割升值部分的比例。2、你们双方共同到公证处办财产归属协议公证即可。有此协议的,双方离婚时按协议的约定分割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