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临时起意抢劫可否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

2022.08.09 15: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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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某日,张某自外地来到广州打工,在街头见到林女出租其当时居住房屋的广告,意欲承租,经电话简单沟通后进入林女家中。在交谈过程中,张某发现林女家境甚好,所戴金饰价值数万,遂对林女实施抢劫,劫得价值3万元金项链一根,张某当场被临时回家的林女之夫抓获。当地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并认定其属于“入户抢劫”。问:张某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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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入户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判断其行为是否还同时侵犯了住宅的安宁。

根据《解释》第1 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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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到本案,张某构成抢劫罪无疑,关键在于张某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以及由此决定的量刑幅度。我们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入户抢劫”更重刑罚,旨在突出“户”对于人们的私密性以及安全保障意义,因此,《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应当是指行为未经许可强行入户、破门(窗)入户、偷潜入户等情形,不包括合法入户后临时抢劫情形。本案中,张某进入林女家中之时并无犯罪故意,亦属合法进入,只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故对其只能以抢劫罪的一般情节定罪量刑,而不能以其“入户抢劫”论处,致使其法定刑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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