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否出售?

2022.08.12 09: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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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向我借款10万元,借期为一年,我俩签有借款合同。刘某同时以自己的汽车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李某向刘某表示愿意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的汽车。请问,刘某是否能够把汽车卖给李某?另外,刘某提出变更抵押物,他是否可以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把汽车转让给李某呢?浙江 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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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如果刘某要将汽车卖给李某,首先应该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刘某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只有李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况才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其他的任何情形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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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

    2024/8/8 14: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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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抵押合同档案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如果刘某要将汽车卖给李某,首先应该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刘某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只有李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况才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其他的任何情形都不可以。
  • 如何变更抵押物合同

    如何变更抵押物合同

    内容:结语:抵押物合同的变更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协商一致的结果,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在借款期间,甲公司的房产市场价值发生了变化,甲公司要求银行变更抵押物合同,将抵押物的价值变更为 800 万元,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变更为借款本金和利息的 80%,如果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以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 800 万元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为借款本金和利息的 80%,二、抵押物合同的变更方式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签订抵押物合同的变更协议,3、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出变更要求,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抵押物合同的变更协议,银行同意了甲公司的变更要求,签订了抵押物合同的变更协议。

    2023.10.13432人收看
  • 姚平

    2024/10/30 17: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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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房屋抵押权登记就必然有效吗? 不是的!! 本案我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一家人恶意串通在房产上设置抵押导致执行陷入僵局,庭审中对方单纯从证据上看似“完美”的证据链条,被我方律师一一破解,最终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抵押对债权人的好处(抵押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抵押对债权人的好处(抵押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内容:质押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屋担保和抵押的区别一、概念不同1、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024.01.19476人收看
  • 郭铭芝

    2024/9/28 12: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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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新接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客户购买对方三定三限三结合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对方私下补办了新的房本对外抵押,并多次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加急出具了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及情况紧急说明,争取尽快诉前财产保全,恰好躲过了大雨☔
  • 债务清算的时候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的债务由债务人偿还,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保证人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权

    保证人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权

    内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担保代偿后抵押权是否转让法律分析: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如果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了债务,那么主债权债务关系就归于消灭了,故而担保物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了,即担保物权已消灭了,就自然不存在转让一说。

    2024.03.111053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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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 如果出现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额的情况,则应当由债务人偿还剩余的债务,法律规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可以优先受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承担,超过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 破产清算抵押权优先吗(企业破产清算抵押权有优先吗)

    破产清算抵押权优先吗(企业破产清算抵押权有优先吗)

    内容:抵押权在破产中的顺序法律分析: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024.01.16816人收看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3/4/17 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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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物可以由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夫妻之间离婚房产怎么分配最合适(夫妻之间抵押房产离婚怎么过户)

    夫妻之间离婚房产怎么分配最合适(夫妻之间抵押房产离婚怎么过户)

    内容: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割才好法律分析: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如果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才好,一般房屋归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最合理法律分析:夫妻离婚房产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以下规定分配:(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024.01.18539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