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吗

2022.08.17 0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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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低保户钟某根据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购得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前不久,钟某因儿子结婚缺钱,遂将这套经济适用房按原价卖给了郭某,并当即签订了协议,郭某付完房款后,钟某即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该房屋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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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转让是无效的。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只适用于特殊主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这里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本案中,钟某属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权且已经享受到了经济适用住房,但郭某并不属于该规定对象,不能根据该价格购买房屋。另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而钟某与郭某之间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内转让,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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