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2022.08.23 1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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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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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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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出资。出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无权利负担。出资时需缴纳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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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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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都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货币出资简单直接,把钱投进公司一目了然。非货币出资,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也可行,但这些得经专业评估作价,确保价值真实,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比如以专利技术出资,就需专业评估确定价值。 按公司章程按时足额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若股东没按时足额缴纳,不仅要向公司补齐,还得向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股东出资绝非小事。一旦违规,对内要向其他股东负责,对外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如果您也涉及其中,不妨在操作之前与我们沟通交流~
  •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出资。出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无权利负担。出资时需缴纳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内容:本案中,各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曾明确表示出借案涉款项的前提是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故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其身份应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王某虽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但张某、李某、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确要求,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十万元,王某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欠条上三方并未对王某的保证方式有过明确约定,故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如果王某实际承担了保证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ldquo,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04.291051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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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案例: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东A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100万元后将4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B。后公司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A、B在未出资范围内(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B抗辩称受让时不知A未实缴,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股权转让时未如实告知出资瑕疵,受让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2. 原股东A与受让方B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1. 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有效,但受让方B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中,B未核实出资证明书(显示实缴100万元),存在重大过失,被推定为“应知”瑕疵,需在4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与A连带清偿。 裁判结果 A、B连带向债权人支付400万元。 案例启示 股权受让方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如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银行流水等); 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若存在出资瑕疵,出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应显著低于实缴股权,否则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 宅基地使用权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原则上,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鉴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出租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与房屋一起出租。
  • 发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是否能剥离抵押

    发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是否能剥离抵押

    内容:因此,发包人在处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抵押时,需要全面调查和评估抵押物的权利关系和法律状况,合理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及时跟踪和解决争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在签订抵押合同前,需要对抵押物的权利关系和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和限制、在建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等因素,因此,在处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抵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全面调查和评估抵押物的权利关系和法律状况。

    2023.10.20825人收看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0 18: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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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原始股怎么分?这5个关键点一定要知道!💼】 ✨离婚财产分割的水真的太深了!尤其是公司原始股这种特殊资产,稍不注意就会吃大亏!今天把律师才搞明白的干货整理给你们,建议收藏备用! 🔍【重点预警】 ✅ 婚前取得的原始股:配偶可能分到增值部分! ✅ 婚后取得的原始股: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公司上市前的"静默期":可能影响分割时效! 📝 必须掌握的5个知识点: 1?? 法律依据:《民法典》106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 2?? 分割方式(3选1): ◽ 协商折价补偿(最快捷) ◽ 股权评估后分割(要找专业机构!) ◽ 诉讼确权(耗时但彻底) 3?? 避坑指南: ⚠? 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转让限制 ⚠? 保留所有出资凭证+股东协议 ⚠? 上市禁售期内的股票要特别约定 4?? 证据清单(建议截图保存): 🔸 股权代持协议 🔸 银行转账记录 🔸 股东会决议文件 🔸 公司估值报告 5?? 冷知识: 💡 离婚后发现的未分割股权,3年内可重新起诉! 💡 境外上市股票要按外汇管理规定处理 💬 暖心提醒: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股权?赶紧申请财产调查令!遇到复杂情况建议直接找【婚姻家事且懂公司法】律师,千万别自己硬扛!
  •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不能继承。只有使用权的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当事人生前的合法财产或者其他可以依法继承的合法财产权益。
  • 父母为新婚夫妇出资购买的房子,离婚后房子归谁?

    父母为新婚夫妇出资购买的房子,离婚后房子归谁?

    内容:新苑小区房产的由孙某签订购房合同且签订时间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都发生在李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之前,该房产是孙某婚前个人购买,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结合本案,李某的母亲出资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时间早于李某登记结婚之前,李某与其母亲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款,因此,可以推定李某母亲的出资是对李某个人的赠与,一审法院仅查明房产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支付房款首付款的时间早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的时间,但未查明房款的实际付款情况,就认定该房产系孙某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2024.04.26822人收看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21 15: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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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 股东可以出资专利权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 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会被收回_违反一户一宅的宅基转让有效吗

    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会被收回_违反一户一宅的宅基转让有效吗

    内容:房屋理应作为“遗产”,而房屋必须是建在土地上的,因而这块土地也一并属于遗产,衣服破了可以缝,房屋旧了应该建,这是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2022.10.12864人收看
  • 姚平

    2024/6/28 18: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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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婚前房产,给女方婚后加名,女方是否一定能分得50%份额? 并不是,离婚房产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共同还贷情况、房屋现值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本案中,房产现值7485587元,剩余贷款448291元,女方分得245万元,所占房产份额32.7%,符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立法原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抽逃出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金额是否占其出资财产全部或大部分;是否约定了利息;是否约定了还本付息期限;是否存在担保;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是否向其他股东公开。伟唐集团取得巍巍公司的财产金额占其子公司出资财产的绝大部分,且未约定利息、还本付息期限或提供担保,事实也不存在借款关系,可认定伟唐公司在巍巍公司成立后将货币出资40万元转到伟唐集团账上,属于虚构借贷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此外,伟唐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巍巍公司成立后仍向伟唐集团交付租金,属于虚构租赁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综上,伟唐集团的行为属于协助伟唐公司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巍巍公司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在本案中,林奇与张英的31万元债务发生在林奇与王倩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为张英在借钱给林奇时,明知林奇是为了给王倩支付离婚补偿款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法院认定此债务为林奇的个人债务,张英无权要求王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8月,张英将林奇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因林奇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转账款系张英自愿给付王倩离婚的补偿款,基于夫妻关系,应对此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该协助合意自 2015年初即已产生,显然张英是明知林奇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王倩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张英要求王倩参与还款显然不当。

    2024.04.25535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