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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8: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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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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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男方家暴可以不分割,但是不能损害女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平分。”因此,男方家暴不能不分割女方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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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审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其也有向老姚的转款行为,双方往来款项是否为借贷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无法确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姚向李女士的转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为赠与行为,除此之外,对于李女士与老姚之间的&ldquo,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就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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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11 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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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发现前妻婚内出轨,离婚财产还能重新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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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侵犯了私人财产,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道歉和赔偿损失。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如果他人侵犯了他们的私人财产,你可以选择先报警以减少损失,然后在起诉前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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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还能起诉分割财产吗?
内容:离婚时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明了“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类似的兜底条款,同时又附注有财产清单的,离婚后夫妻一方能否以清单外财产未分割为由主张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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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2/27 14: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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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恶意转移财产200万元,还能要回来吗?需要看一下对方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还要看是否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如果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可以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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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个人财产(除继承、赠与的财产)均为个人所有,夫妻双方离婚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可以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父亲转给您的这套房子属于您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您与丈夫离婚时,是您个人财产,丈夫不需要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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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陪嫁是女方私人财产吗?嫁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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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3 9: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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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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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客观:《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