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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你们协商一致,降低房租,不改变租房期限,你们的合同仍然有效,你仍然可以租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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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也指出:“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你租的房子栏杆设置违反了上述规定,留下安全隐患,房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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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法实践中,这种房屋权属争议案件是最多的。借名买房案件如果登记购房人对实际购房人出资事实不予认可,并主张诉争房产应按登记确定权属归属,则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核、法律适用等方面就比较繁杂。此时,确定购房款由谁出资是关键。实际购房人应提交银行提款记录,应与购房时间、购房款数额相符。还应提交购房手续,如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还贷款账单、入住单据等,以证明自己为实际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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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改商固然受到限制,但应当是合理的限制,而不是简单、粗暴的限制。合法住改商的认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在经营过程中不得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造成干扰,产业类别要受到限制。有利害关系业主的界定,只要是受到住改商业主行为直接影响的,就可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原则上应不允许进行随意的住改商。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住改商确实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我们不应一概地全盘否定住改商,而应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存在并承认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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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原房主张某在卖房之前就已经知道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为了完成交易,张某隐瞒了房屋存在漏水的这一事实。您在不知道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的问题,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这一情形。因此,您可以要求原房主张某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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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俞某与牛某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牛某作为房主,对其租赁的房屋的质量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俞某租赁牛某的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房屋屋顶坍塌,事发时,双方均未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未对房屋屋顶坍塌原因给予鉴定,以致造成房屋屋顶坍塌原因不明,对此牛某不能证明房屋屋顶坍塌的原因是俞某吊顶、隔断造成的,故牛某应承担对房屋质量举证不能的责任,即承担因租赁的房屋屋顶坍塌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事发时,俞某和牛某对当时损坏的物品未予认定,也未经有关部门鉴定,以致事后牛某对俞某的损坏物品提出质疑,俞某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毁坏物品均是事发时被损坏的。鉴于房屋坍塌造成损失客观存在,根据公平原则,牛某应对屋内常用的办公用品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赔偿,对其他物品也应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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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来信已读,对您的遭遇深表同情,现依据您来信情况作如下简要答复:一、从您的来信无法确定您从天津市河北区购买的临街平房以及后来搭建的房屋的产权情况。《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应以登记为准。如果您在此次买卖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您对此情况不知情,您可以持您所有的2003年的《买卖合同》或协议到房屋管理局查询该房屋的产权情况。二、您房屋现存在的问题要解决需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您已签订了“同意拆迁书”的房屋;另一部分是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具体而言,您已签订了“同意拆迁书”的房屋:现房屋已被拆迁,但据您所述目前没有取得拆迁补偿款。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您支付拆迁补偿款。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针对孙福胜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拆迁办非法拆迁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针对拆迁办所说的这房屋另有产权人的情况,到房屋管理局查询该房屋的产权,之后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以上答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