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2024/7/9 10:40:12
立即咨询
还要先票后款,还要13个点。工程行业到底谁最难呢?是劳务吗?是劳务啊,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啊,工资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兜底啊,有专门的维权的办法。那么是总包吗?其实也不是总包啊,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最后修起来的房子呢,又可以折价收偿,那就是实际施工人喽。其实啊,也不全是实际施工人,也有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保护它,有时候呢,还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找业主要钱。那么工程行业到底谁最惨呢?材料供应商可能就要跳出来了,爹不疼妈不爱,没有特殊的通道可以走,也没有特殊的法律来保护他,他垫资供货不说,还要先票后款,还要13个点,账期呢,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最后呢,还要给你付商票,到期呢,不能兑现,等你准备回来追索的时候,早就已经黄花菜了,甲方都破产了,你还能找他?
要到钱吗?有没有材料供应商的老板出来说说你的心酸事儿呢?评论区告诉我,关注西主任,有事不求人。
-
答您好,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将扩大施工企业的垫资金额和商业风险,亦有可能致使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分包单位或供应商款项的情形,进而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
-
劳务分包班组合同有效吗(班组跟劳务分包签的合同有效吗)
内容: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劳务分包班组承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承包方有资质且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情况,则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
答为什么续签劳务派遣合同,你将会丧失合法权益,如果你们续签合同后即使不能向用工单位主张补偿,也可向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公司主张,主张自今年四月份到现在为止的双倍工资
-
劳务协议解除需赔偿吗(劳务合同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内容:用人单位在与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解除用人关系的应当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这是老哦对那个发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以月工资为单位计算。
-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
答律师回复中...
-
内容:建设工程中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建筑施工合同劳务纠纷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现劳务纠纷的,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合同纠纷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6、建筑施工合同劳务纠纷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现劳务纠纷的,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合同纠纷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工程劳务纠纷一般在哪里起诉1、建筑施工合同劳务纠纷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现劳务纠纷的,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合同纠纷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1:42
立即咨询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答可以去去劳动仲裁的,没有合同,只要证明上过班就可以了
-
-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
答律师回复中...
-
内容:造价结算之劳务分包结算,通过两个案例分析1、例如施工单位上报给建设单位的结算书中附施工方跟设备方的租赁合同、施工方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发票、施工方跟劳务分包的结算单价确认函、没有经过现场各方确认的变更签证单,以上种种均不能作为造价结算审核的依据,3、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常见问题及防范建议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单位往往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5、工程结算人工费收入情况分析,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案例1、叶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后叶某主张与某路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二审法院判决,叶某与某路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人工费分析 人工费其他原因分析:根据自己工程事情情况进行分析以下事例仅供参考 市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