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导读: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我们都知道,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补偿的关系。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了纠纷。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我们就来看看这方面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年奖励;不满三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不达三岁的,向劳动者支付半岁奖励。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比较常见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违法克扣工资、损害劳动者权益。
第三、违法辞退职工或者变相辞退职工。
第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二、经济补偿支付期限不满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期限为十二个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相结合确定,经济条件相同时长工龄短一点、低一点;工龄相同时长工龄短一点。
三、经济补偿不满三年的,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已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动者已经履行完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没有任何理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那么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未满三年的要双倍赔偿经济补偿的问题。
四、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劳动者在入职前已有约定或者存在过失导致双方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过失导致双方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