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可以继承遗产吗 ,儿媳妇可以继承公婆遗产吗

导读:
遗产继承一直是广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而儿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更是备受争议。在我国,遗产继承法规体系相对复杂,对于这一问题的答案并不是那么简单。本文将从遗产继承法规的角度和相关争议出发,详细探讨儿媳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儿媳能否继承遗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的遗产继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种类型。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动继承遗产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则是根据遗嘱规定而继承遗产的人。根据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夫妻是互为继承人的,这意味着儿媳在一定条件下是有继承遗产的权益的。
然而,遗产继承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范畴,还涉及到社会伦理和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因素。对于儿媳是否能够继承遗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人认为儿媳妇是“外家人”,在传统观念中并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其次,一些人认为儿媳妇在婚姻中发挥了重要的角色,应该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最后,还有人认为儿媳妇在照顾老人方面付出了较多的努力,应该得到一定的回报。
儿媳可以继承遗产吗
儿媳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继承遗产。
但若公婆订立遗嘱,指定儿媳及继承遗产,或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义务,被视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除外。且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办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地方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如果儿媳妇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且在照顾老人方面付出了较多努力,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益。而另一些地方则认为儿媳妇只能通过代为继承的方式来继承遗产。这些政策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儿媳继承遗产的问题,但仍存在许多争议和不足之处。
公婆的遗产,儿媳妇有继承权吗?
根据法律规定,儿媳妇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直接的法定继承人。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儿媳妇在丈夫去世后已经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王某主张自己在婆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应享有继承权。如果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她有可能被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婆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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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履行赡养义务
是否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
法律并没有对"主要赡养义务"进行具体定义,因此评判标准可能会因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赡养义务包括提供经济支持、照顾生活起居、照料健康等方面的责任。
对于王某的主张,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经济贡献的记录、家庭支出的支付凭证、照料婆婆生活的证明等,以证明自己在婆婆生前确实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可信度来判断王某是否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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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素多证据
继承案件往往是复杂的,涉及多个因素和证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全面考虑各方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儿媳是否可以继承公婆遗产?
一般不能,除非有遗嘱指定儿媳继承遗产或者没有遗嘱但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一)在经济上对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二)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儿媳能继承公婆的遗产么?
杨大爷与孙大娘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即杨一、杨二、杨三和杨四。杨一作为长子在与其妻子张某结婚时,杨二、杨三和杨四均未成家,一家人居住在杨大爷的自建房内。后杨一在婚后第三年(1980年)意外过世,二人育有一子,在料理完杨一的后事后张某承担起照顾一家人的重担,未改嫁。后杨二、杨三和杨四分别成家,搬离了杨大爷的自建房。此时,杨大爷、孙大娘和张某以及张某的儿子生活在一起,张某继续负责杨大爷和孙大娘的生活起居,直至二老去世。
在老人过世很多年后的2018年,杨大爷的自建房因拆迁获得赔偿款,而几家因为拆迁款分配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杨二、杨三、杨四认为拆迁款应该分成四份,除了他们三个各自一份外,张某的儿子有一份,但是张某认为自己在生前一直照顾二老,也应该分得一份拆迁款,这样才公平。后几方诉至法院,那么张某作为杨大爷和孙大娘的儿媳,对于二老遗留下来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
张某在丈夫杨一过世后,确实与杨大爷、孙大娘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其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适当分得拆迁款。杨大爷与孙大娘生前未留有遗嘱,对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杨一先于二老过世,由其儿子代位继承杨一应继承的份额,而拆迁款作为二老遗产的合理转化形式,故应该由张某、张某与杨一的儿子、杨二、杨三、杨四各享有1/5的份额。
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这个法条中可以看出,儿媳或女婿想要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岳母之间的姻亲关系。
(2)儿媳或女婿丧偶的事实。
(3)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其实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认定,关键是如何认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衡量:
1、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向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支持、负担被继承人的日常开销,被继承人主要依靠该经济支持维持生活;
2、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被继承人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照顾其生活起居、进行病床护理等。
注意,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被继承人提供的帮助应当是长期的、稳定的,而非偶尔和有限的照料。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一直与其公婆或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仅可以继承其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甚至可以要求比其他继承人多继承其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儿媳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刘老伯夫妇去世后给独生子小刘留下了一套房产,对于这套房产的继承,小刘的妻子有份吗?
——在小刘继承后,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对于继承的财产,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继承权,对方不能共有,双方分享的只是继承得来的财产。本案中,小刘的妻子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小刘继承所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综上所述,儿媳能否继承遗产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儿媳在一定条件下是有继承遗产的权益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争议和不确定性。因此,在处理继承问题时,我们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等多个因素,以求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