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违约跳槽如何索赔,直播平台跳槽追违约金

导读:
直播行业是近年来的风口,主播队伍不断庞大,且大多主播依附于经纪公司,其发展迅速的同时,各类纠纷也与日俱增。
网红主播单方面违约,给签约公司造成损失,但其合同内并未明确约定违约条款,签约公司能要求赔偿吗?
公司旗下网红主播突然罢工违约跳槽
小美是一名短视频平台的网红主播,与文化传媒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独家合作的方式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小美签约成为文化传媒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类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文化传媒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对小美进行培训,运用推广宣传等方式提高其知名度;小美需按合同约定时长进行直播,并在合作期间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签订类似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合作。2021年11月25日,小美突然以微信留言的方式通知文化传媒公司:“不播了,也没什么人了,累了。”当日小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直播。但次日,文化传媒公司发现小美在其之外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且直播内容及风格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同。
天用律师专业维权获得违约赔偿
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小美无故罢工、跳槽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但其合同内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不知道如何向其索赔,遂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法律帮助。
天用律所接到案件后,首先统计主播小美的收入,再查阅相关类案,具体到该地区对于主播违约所产生违约金的裁判尺度,给出委托人索要违约金的合理金额,避免缴纳高额诉讼费。在立案后天用律师立马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主播的财产,防止其转移财产。
同时,天用律师和主播小美沟通和解,以其后续的直播行为为切入点,告知其如果不积极处理此事将会对后续的直播产生影响,庭审及判决均是公开的,违约是不诚信行为,会削弱其影响力及工作形象。
通过天用律师的专业沟通,主播小美表示愿意承担违约金,但金额非常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天用律师转换思路,和法官沟通,列举类案判例作为参考,并强调说明“主播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却无视诚信原则,理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法院采纳了天用律师的合理建议,判决小美支付文化传媒公司满意的违约金!
律师小结
1、本案被告违约是不争的事实
作为经纪公司,核心业务资源便是签约的主播,主播的直播活动与公司利益直接相关,主播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损害公司利益。如不追究违约责任,将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也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将不利于网络主播相关行业秩序的建立。
2、违约金额应建立在公司损失的基础上
文化传媒公司属于互联网轻资产公司,在流量为王的当下,不应按照传统的成本角度来确定损失,而应考虑该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其他传统损失。
3、违约金如何计算
根据具体情形,如违约情形、获利情形、损失情形等进行具体判断,参考已有案例,有以主播年收入30%作为赔偿额度,也有以主播月均收入5-10倍来支付违约金。
正义的天平也许偶有偏差,
但终将回归正义。
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更好地维护权益!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主播跳槽,违约金怎么计算?
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基于违约金数额增减的制度设计,实务中,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否真的能“震慑”主播,主播跳槽后,直播平台若主张高额违约金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则需要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个案确定。主播是否有违约行为之事实问题通过合同履行中留存的任何记录、痕迹、票据等往往比较容易明确,因此,此类主播“跳槽”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违约金的数额确定上。
主播跳槽违约金的调整
平台或MCN机构为了捆绑主播,保证自身前期投入的利益最大化,可能会与主播签署排他性合作条款或竞业限制条款,使得主播在“跳槽”时不得不面临“天价”违约金。
对于期望照章赔偿的平台或MCN公司和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主播,违约金能否调整、如何调整,将是双方博弈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适当、是否因“低于或过分高于”而需要调整的比较基准是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而在网络直播行业的背景下,主播违约跳槽导致平台的损失,相对难以准确量化出实际已发生的具体金额。结合本案,在确定损失时,一般可从如下因素综合考虑平台的损失:
违约跳槽将导致平台流量减少、平台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的贬损、整体估值降低;
合同履行期间平台已为主播投入的资源及人力成本等在剩余合同期限内无法继续转化为效益的损失;
预期礼物道具打赏分成收益的减损;
广告收入的减损,特别是针对固定粉丝群体精准投放广告的变现效率减损。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585条(原《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