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导读:
在建筑行业中,分包人的工程款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种原因,分包人可能会面临工程款无法及时或全额支付的情形。不管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一般来说,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单位的合同相对方是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甲方,故如果遭遇工程款拖欠,其也只能找合同甲方主张,而不能直接找业主方。
分包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一、工程款的界定与合同审查
明确“工程款”所指的是分包人在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应由总包或业主支付的款项。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细致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付款条件、工期要求等关键内容,以便在后期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
在出现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的情况时,分包人需要确定是自身履约不到位还是对方违约导致的支付拖延。若为后者,分包人应及时发出催款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采取法律行动时使用。
三、法律途径的选择
当协商解决无效时,分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通常包括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或者寻求调解等方式。在选择前,需评估各种方式的利弊和可行性。
四、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在主张工程款的过程中,完备的证据链是成功维权的关键。分包人应收集并保全好所有与工程相关的文档资料,如合同文本、变更订单、进度报告、款项支付记录等。
五、诉讼时效的把控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的索赔通常有一定的时效性约束。因此,分包人在意识到权益受损时应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分包方要怎么才能实现快速回款呢?
方案一:实际施工人
与转包不同,分包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前提是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违法分包现象,比如: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分包方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3 条的规定,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要求业主单位在欠付总包单位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方案二:代位权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总包方长期不起诉业主单位追讨工程款,且分包方有证据证明总包方没有积极向业主单位主张应付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方案三:债权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分包方可以和总包方协商,将总包方对业主单位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分包方,然后分包方就可以直接起诉业主单位了。
合法分包下,分包方如何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
从法律层面讲,分包分为正规、合法的分包和违法分包,合法分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分包必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二)分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三)分包方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四)分包工程不是主体工程。只要违反前述任何一个条件,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如果是违法分包,则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起诉建设单位,要求其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而合法分包的分包方无法按前述规定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此时分包方只能通过行使代位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为主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为次债权,第三人为次债务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享有对外的债权;(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已经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四)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已陷于迟延履行。
分包人在主张工程款时需注意合同条款的精确解读,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并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加专业的指导与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