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街道办事处人员未依职责妥善保管你的证明,导致你受到损失,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街道办事处采取补救措施,或自己去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街道办事处赔偿你的损失。
  •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你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如果厂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60岁以上的老人一般不赔偿误工费,但如果能证明老人实际上还在劳动并领取报酬的话,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这部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你需要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要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如你提供的材料不全,社会保险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你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 在支付违约金后,你可以不履行就业协议。你现在可以与另一家单位签约,去另一家单位工作。第一家单位扣押你的学生证已经违法,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回你的学生证,也可以直接向学校反映,补办学生证。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变更销售代理区域属于工作岗位的变动,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你未到变更后的代理区域报到就不能认定为旷工。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恢复你原有的代理区域,并进行索赔。
  • 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年终考核的方式发放年终奖,公司可根据当年运营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奖励方式和金额。年终奖为工资性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对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进行合理约定或规定。你若要求原公司按比例支付你年终奖,则需原公司有相关折算年终奖的规章制度。
  • 该公司拖欠你保险费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你与第一家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和两家旅行社之间的委托接待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都合法有效。三亚当地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实际组织者,其实施的行为视为第一家旅行社的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你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只能依据旅游合同向与你签订合同的第一家旅行社要求维权。若因三亚当地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则第一家旅行社依旅游合同赔偿后,可依合作协议的约定追究三亚当地旅行社的责任。
  • 关于该合同是否有效,要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及实体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的聘任协议书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报酬及违约责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由此可以确定双方签订的聘任协议书不存在无效的因素。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刘教授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又与你们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学校可依法追究刘教授的单方违约行为。但是,你们学校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本案例中,员工和公司签订的一年内怀孕无条件接受转岗安排的承诺书,或者是其他情况,如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等,在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非孕妇意愿,公司不能强行调岗,即使是孕妇同意调岗,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不能降薪。3、孕妇可以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公司提出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首先要明确,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女职工在法律规定的“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出现客观情况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 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无需负担。因此,人们常说的“五险”,也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试用期转正后才开始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属违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 首先,“三方协议”的目的在于统计毕业生就业率,而劳动合同在于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三方协议”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作为劳动合同的预合同而存在,约束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再次,如“三方协议”在补充条款中未作出劳动合同内容的明确约定,则只能视为各方签订劳动合同预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