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员工因突发脑出血患病,且及时送往医院后得到有效的治疗,目前身体恢复状况良好,应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性质上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应承担该员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对其进行了公证,但该公证的效力仅限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张国华、沈萍夫妇虽早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入住多年,但因其未办理过户且原因是为了规避税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有权执行该处房产。
-
答受害人家属因看护住院的受害人而产生的误工费用可按护理费处理。护理费金额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故杜某可向秦某主张护理费。
-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事实为依据,不以是否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移为依据。自该编辑在杂志社工作开始双方劳动关系就已形成,其付出劳动接受单位管理,单位就有依法支付工资的义务。如果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员工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此单位应当及时发放工资。至于员工有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对照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确定其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有,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用人单位要注意该制度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是否向员工公示告知过。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通知工会。
-
答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虽未将“因公出国期间染病视同工伤”情况列为工伤,但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考虑到员工感染疟疾与接受单位指派完成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实践中有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某公司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委员会申报,由工伤认定委员会作出具体的认定。
-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答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低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吕某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家人平安卡”为自助激活卡,可以认为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附条件生效要件,即当吕某激活此卡时保险合同才生效。同时保险法第十六条和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若保险公司可以证明其业务员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需要激活卡片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保险合同并未生效。
-
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于公司经过面试后,希望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还应当据此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虽已发聘书,但仍必须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您把劳动仲裁与一般的商事仲裁搞混了,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完全是两回事。商事仲裁必须双方签订仲裁协议或达成仲裁条款才可以;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直接提起即可。
-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李某之子为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作为他的父亲,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理其从事部分民事活动。但是《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也同时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某为自己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处置其子的财产,并不是为了其子的利益,因此无权对其子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李某与张某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内部规章制度处罚员工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员工有违纪行为且证据确凿、充分;(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3)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通知员工本人。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的任何条件,都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您和公司之间对是否存在旷工的违纪事实有争议,单位以考勤记录作为证据证明旷工,您需要举证证明并非旷工,请假是经过部门领导批准等证据。如果证明您并非无故旷工,公司便是违法辞退。其次,如果单位无法证明曾向你告知过规章制度的内容,如请假必须书面审批、旷工几天会被辞退等,那么,公司的辞退也是违法辞退。
-
答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因此,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应为无效条款。同时,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张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申请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施救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
-
答《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作出了限制,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情形下的违约金,都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公司为小李解决了户口,约定违约金,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所以小李可以提出辞职,不用担心承担违约金的问题。
-
答《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60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被保险人死亡,其妻子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后,再依法按事故责任认定向第三人追偿。
-
答《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38、39、40条规定了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方式。如小孙坚持拒绝提出辞职,单位单方解除与小孙劳动合同法律上的要求很多,如无法定理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