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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6项具体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劳动合同期满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分解开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应包括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2)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3)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同意续订的。很显然,你的情况属于第一种情形,保安公司应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额为你5个月的工资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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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是否完工,这既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外,根据规定,如果该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那么你丈夫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他所在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你丈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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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尽快拿到工钱。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你可以持工资欠条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工钱。你起诉时可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由于你诉求的是劳动报酬,而且又具有急需该笔钱给父亲治病的情况紧急,加之你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方也有履行能力,决定了你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按照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和接收你的先予执行申请后,经审查上述情况属实的,即裁定该公司先行支付你的工钱并交付执行,这样你就能够很快拿到工钱,而无需等到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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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曹某的说法是错误的。首先,60岁以上的老人同样有劳动收入和误工损失的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也就是说,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我国同样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入。你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获取一定收入,而在为曹某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后,这些收入因为治疗而实际失去,因此,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曹某作为雇主应当予以赔偿。其次,低保是国家对困难户的生活补助,你享受低保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曹某无权拿低保政策说事。最后,你的误工费的计算并非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你的误工损失是能够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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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将你提拔为车间副主任,且同时给予加薪,你表示同意,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这并不等于公司与你之间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便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领导口头宣布由你接任副主任一职并上调工资,你表示同意,该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而且你已经履职达半年时间,因此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有效,公司无权反悔。现在公司强令你回到原岗位、领取原工资,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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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用工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印刷厂虽然是非法单位,已经被政府取缔,但其并不能以工厂已经不存在为理由而不支付你的劳动报酬。如果该印刷厂或者其出资人拒付工人们的劳动报酬等,你应当以该印刷厂的出资人为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由于该印刷厂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而仍然招工和用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观上具有过错,尤其是在被依法取缔后,导致工人们失业,已经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因此,你还可以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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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如果只约定了竞业限制,而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怎么办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有权要求酒厂按上述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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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求职者应披露的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求职者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披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并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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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所以,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按照规定,仲裁委接收申请人的申请书时,应当出具书面的收件回执或证明书,并应载明相关事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如果你所述情况属实,该仲裁委肯定违法,在这种情况下,你可去问明原因,并索要相关证明如《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然后持该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等材料到法院起诉,请求裁决。当然,一直没有给回音也许存在其他事由。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因此,如果本案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你就无权到法院起诉,只有等待仲裁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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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地方的奖励假两部分。法定产假即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述是国家规定的产假。关于奖励假,各地规定的天数不尽一致。为了鼓励公民生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为了贯彻这一立法规定,全国各地均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对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天数作出规定。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二)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因此,安徽女职工的产假一般为158天。另外,从目前各地规定看,女职工生育的奖励假不因一孩和二孩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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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这种内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首先,要求女员工生育前必须先申请,然后由单位排定生育时间,这是违法的。我国《宪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明确规定,生育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公民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只要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就有权自由选择生育的时间。用人单位要求女员工必须在其安排好的时间内生育,明显限制了法律赋予女性的生育权。在女员工生育时间问题上,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员工自由选择权,虽然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但不能作类似上述的硬性规定,否则就是对员工生育权的侵犯。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其次,用人单位规定对擅自怀孕生育的女员工按违纪对待,予以辞退,这违反了我国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严重违纪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以擅自怀孕生育为由辞退女员工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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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因此,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你可以要求当地的公安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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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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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该酒店的说法不对。缴费时间长短,不仅决定着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且还影响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首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者,应当凭失业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本案中,你初次就业后不足3个月就被辞退了,缴费不满1年,因此不符合条件。尽管如此,你也应当尽快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以获得就业帮助,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安排公益性岗位等。其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期限的,最长为24个月,而并非在失业期间一直均能享受。按规定: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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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业保险的征缴具有强制性,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否则构成违法,因此该信息科技公司的做法必须纠正。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费。2015年《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至2%。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指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除此以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到以下待遇:(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个人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而职业培训补贴,有些是发给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有些是对培训机构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