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该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个危险犯,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是只要求其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可以构成该罪。贺某作为狗的主人,对狼狗的习性应该是非常了解的。贺某应该预见自己所养狼狗脱离自己控制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却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危害,而是放任狗处于脱离控制的状态,可见贺某对狼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态度的,应属间接故意。即使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狗主人也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导致狗咬伤人、咬死人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
答“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主要为:(1)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2)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疗业务;(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之后,从事医疗业务;(4)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柳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然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
答自动投案应在“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刑法》第六十七条将自动投案限定在“犯罪以后”,祝某的行为表面上符合该规定,但“犯罪以后”的时段太长,应结合自首制度的性质、功能、目的对自动投案作出时间节点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作出限定。因此,祝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
答《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可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彭某、吴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且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性质应属行政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主要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过错,若无过错,应属合法超期羁押,若有过错,则属违法超期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彭某与吴某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被超期羁押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答刘某伪造公安机关的文件、印章,盗取警服、警帽,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多名受害人钱款5万余元及其他非法利益,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刘某的行为应以招摇撞骗罪定性。刘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
答路发公司认为楼盘名称“金领之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要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是路发公司对该楼盘名称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为作品,一方面,认定是否构成作品,不但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达到最基本的智力创造高度。只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方面,作品是对思想的表达,过分简短的、简单组合的楼盘名称无法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和研究成果。因此,“金领之都”不能被认定为作品,路发公司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
-
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钢材4.62吨,价值18249元,且在实施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
答唐某将稿件交由邮政局邮寄,并支付资费、保价费等费用,该邮寄服务合同有效成立。邮政局应提供迅速、准确、安全的服务。因该邮件属于给据邮件,应采用用户领取的方式,且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据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人受收件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时,应当交验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入盖章或者签名接收。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而邮政局不能提供这些有效证据,故不能视为该邮件已投递。因此,邮政局应按保价金额500元赔偿唐某,并应将资费、保价费用返还给唐某。
-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依照上述规定,孙某与严某争议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而非专有部分。另外,《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在法律上,孙某对其专有的房屋所对应的外墙面并不享有专有的使用权。从习惯上,一楼门市房的牌匾都是挂在一二楼交界的外墙上,所以孙某要求严某将牌匾下落至一二楼分界线以下依据不足。并且,孙某在外墙上悬挂了大幅牌匾广告,实际上也占用了严某共有的外墙使用权,但严某并未提出异议,这也是遵从习惯所致。因此,孙某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
-
答“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内涵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提起两次诉讼。“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即针对的是同一当事人、基于的是同一事实。具体到本案中,原生效民事判决对唯汪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驳回后,合同依然有效,负有交付货物义务的乐川公司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但该判决生效后,乐川公司一直不履行交付义务,唯汪公司发函催告后,其仍然拒不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唯汪公司的前后两次起诉,尽管当事人及诉讼请求均相同,但前次判决生效后出现了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催告等新的事实,两诉的事实方面有所差别,再次起诉依据的事实已然不同,唯汪公司的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
答刘某在购买的保险合同中指定,其母亲作为保险金的受益人,这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保险合同中刘某母亲的身份证号及与被保险人关系填写错误,但如保险公司表示可以予以更正,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那么,就可以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刘某已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说明了他对合同内容的确认,保险合同无论由谁来填写,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后,保险公司明确予以承保,业务员的签字是否属代签,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刘某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
答顺尧公司将货物转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实际承运,并不影响雅倍公司与顺尧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这一事实,双方因运输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雅倍公司要求合同相对方顺尧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顺尧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按照运单记载的约定,根据托运人的传真指示放货,其自行放货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合同如能严格依约履行,则不会发生任何纠纷。导致该纠纷发生的唯一原因是顺尧公司未依指示放货,这一行为必然会对雅倍公司的货款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雅倍公司依据货物的价款,向承运人顺尧公司主张赔偿,以弥补自身损失,应当获得支持。
-
答房屋作为建造并依附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也是一种人工建设加工的产物,属于产品。相关责任人应当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其因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瑕疵行为致使该产品致人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物的窗户玻璃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玻璃破裂或掉落会对不特定的公众造成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该小区房地产公司作为楼盘的开发商、经营者,应当知晓在高层建筑物上安装的玻璃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明知在交房后的三年左右时间内,已有五套房屋的窗户发生了玻璃破裂的情况,本应当及时查清玻璃破裂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但物业公司并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
答网络论坛本身属于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用户通过自行注册即可获取信息发布的空间,实现对特定人与事的表述与评判,该种表述与评判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即受到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会因为观点本身的迥异而构成对他人的侵权。罗某首先在某网站上发帖,其应当预见该行为会引来网络用户不同意见的回复,而对于不同意见的表述,只要言辞在合理范围内,其均负有容忍的义务。看回复留言,多为质疑罗某本身行为,并未具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也未导致罗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对于某些误会或质疑的意见,罗某完全可通过解释等方式予以澄清。网站作为网络的管理者,负有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因此罗某以网站拒绝公布用户信息为由,要求其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
-
答广告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俊耀公司在履行广告代理协议的过程中,为开拓市场,聘用了兴波公司的10名在职员工。因此,俊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代理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