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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3/7 19: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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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TA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你的沉默不是宽容,是权利沉睡!
🔥记住3个法律常识:
1⃣ 婚内每一分钱都是两人共有的盾牌
2⃣ 未经你同意的"爱心转账"可依法追回
3⃣ 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维权王牌证据
📌维权三步走:
①立即保存所有资金往来证据
②委托专业婚姻律师发函
③向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
💡最高法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自始无效!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但若遇暗箭,法律就是你最强的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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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如果是适应简易征收办法的,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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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2012年5月23日,艾梅、张新田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以张新田未经艾梅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为由,请求确认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刘小平返还工贸公司54.93%的股权,原审判决驳回艾梅、张新田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艾梅、张新田为此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之一是: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诉请确认无效,实际是家庭财产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婚姻法的规定,作为调整商事行为的公司法处于适用的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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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1/8 12: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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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并非是最好的结局,矛盾的解决才是最圆满的结果
父亲去世,房屋被二子擅自过户到自己名下,兄妹三人反目成仇,如果只是确认合同无效并无法解决一家人的矛盾,在法官的帮助下,在我们多次与对方的沟通后,终于三人同意共同坐在法庭,相互宣泄了心中的不满,也化解了几人内心的隔阂,最终三兄妹和颜悦色走出法庭,案件也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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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经村委会同意,农村房屋销售无效。卖方和买方必须是同一村庄的村民,买方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出售的房屋必须建设合法,销售行为必须报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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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有效吗
内容: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你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以及公司的章程或股东协议,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你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以及公司的章程或股东协议,2. 大多数股东同意:在一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只需要得到大多数股东的同意,在大多数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这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防止他们在未经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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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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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经配偶同意,一般不能出售房屋,单方的处罚权有限。未经配偶同意,一方独立实施的出售配偶可以收回房屋权利,但需要对善意的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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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就被做担保人怎么办_未经本人同意就被做担保人是否犯罪
内容:在《贷款合同》中,银行作为出借方,贷款人作为借款方,签订《贷款合同》,如果《贷款合同》中有担保条款,则《贷款合同》的签约方应该是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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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说不给钱就不同意离婚,最终我们团队介入后顺利调解离婚,节约时间,减少因离婚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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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A小区业委会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最后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以,张某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业委会违法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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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ldquo,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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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吗?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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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按照法定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当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之后,原来的业主委员会就不能继续存在。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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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然而,如果有股东未经过半同意擅自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呢,因此,对于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还需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和评判,如果未经股东过半同意,就进行股权转让,可能会违反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但是,如果有一方未经股东过半同意擅自进行股权转让,那么其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综上所述,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此外,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存在其他一些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