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某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宣告袁某与闰某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袁某与梁某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相识,并且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女儿,虽然双方未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但梁某与袁某一直共同生活且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而袁某与闫某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婚姻法第二条“一夫一妻”制有悖,因此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中的“(一)重婚……”行为,属于婚姻无效。
  • 李某和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协议中就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进行了约定,并规定李某需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可以认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李某,李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劳动内容是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故应认定李某和公司之间已经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支付李某在职期间工资。关于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解除理由无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支付。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验小学对学生上课铃响进入教室,事先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未采取相对应的预防措施。上课铃响时也未对学生进入教室进行疏导,导致室外秩序混乱。事发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救助受伤害学生,而是等陈某、杜某的监护人均到场后才送往医院救治,未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实验小学未尽到管理、教育、保护义务,亦是导致本案损害的原因之一,并且未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这一款规定是指约定还款期内的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小李在2013年12月31日前还款的,那么在此期间是不用支付利息的。但是如果小李逾期还款了,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如果小李逾期还款,那么小王可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力。”《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由此可知,王东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作为法定扶养权利人的刘岩拒绝向王东提供治疗费时,王东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韩某不能向教材编写单位主张侵权,编写单位属于法定许可,但韩某可向编写单位主张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就你那只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站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编写法定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他人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将老人分别赡养的做法违法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养老送终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郑某飞和郑某鹏对父母任意一方均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郑某鹏不仅应当照顾护理生病的杨某,更应当在杨某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提供医疗费用。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转让。郑某鹏无权拒绝赡养其母杨某。
  •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其中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其中两种情形可能适用本案:“(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的。”同时《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居委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因此建议您以学校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该学生的父亲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首先,您需要确认一下贵网站是否和给专栏供稿的专家们签订过书面协议,对于稿件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稿件的著作权归贵网站享有,则贵网站可以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向未经许可使用了稿件的网站主张权利,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贵网站带来的损失;如果双方未对稿件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则稿件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因此贵网站无法直接向未经许可使用了稿件的网站主张权利,应由作者本人向该网站主张权利,或者在贵网站取得了作者的书面授权后由贵网站主张权利。
  •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明知房产已由他人办理了房屋登记,又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存在明显过错;而房管局在为李某登记发证后,又为孙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造成“一房两证”,然后又对该房产进行抵押登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房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原宅院是王晓和钱进共同出资购买,应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王晓在自书遗嘱中明确,其在原宅院的财产份额由齐春继承。该遗嘱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均与法不悖,应认定为有效。虽然原宅院在2004年拆迁,已经不复存在,但王晓和钱进作为拆迁安置人,基于原宅院动迁取得的现有楼房一处,王晓对该处楼房享有50%的份额,王晓虽未立新的遗嘱对新楼房加以处分,但王晓希望在其过世后将自己的财产留给齐春的意思表示并未改变。因此,齐春可以继承其母王晓的全部财产份额。至于齐春要求撤销与钱进直接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行使。齐春应在得知权利被侵害后1年内诉讼解决此事。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据此,在室温不达标的情况下,您可选择直接向供热单位报修,也可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供热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如果仍解决不了问题,您只能向供热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或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但您需注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室温进行检测,以将其作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该村委会将该处荒山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符合法定程序,且该镇政府也已批准,刘某因在此前未主张优先承包权,所以他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 商业三责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车险,只要是未到期并且未向保险公司出过险的,都可以申请退保。如果是转让车辆,也可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至于交强险能否退保,视情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就是说,车辆转让的,实行交强险“随车”原则,不能申请退保。如果因特定情形停止使用的,交强险可以退。
  • 我国法律对于押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实际上,押金并不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为了担保承租人因租赁所产生的债务履行才设定的。因此,只要承租人依约履行了债务,租赁关系终止时应退还押金。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还的约定。实践中,如欠付租金、水电费等,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