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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2022-08-04 596人收看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但行使了优先购买权,或者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离婚的合伙人退伙或者减少财产份额,则分割转让款或者退伙、减持的结算款,配偶不能取得合伙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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