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中所有条款都无效吗

郭铭芝律师 2023.10.10636人收看
导读:
如果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些条款仍然有效,在合同法中,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无效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行使撤销权,才能使合同归于无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也存在区别,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才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无效吗

一、无效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违法性: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 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在某个时间点后失去法律效力。

3. 绝对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即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其无效,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二、无效合同中条款的效力

无效合同中的条款并非全部无效,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无效合同中,有些条款可能是独立的,即这些条款不依赖于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而存在。如果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些条款仍然有效。例如,在一份无效的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和交货时间,这些条款就是独立的条款,即使合同整体无效,这些条款仍然有效。

三、无效合同中条款效力的案例分析

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价格为 100 万元。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张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因此,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该案例中,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条款都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条款都是以张某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前提的。但是,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是独立的条款,不依赖于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而存在。因此,即使合同整体无效,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仍然有效。如果李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付款或者未按时交房,那么张某可以依据该条款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但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的合同,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其无效,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存在误解等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才归于无效。

在行使撤销权方面,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也存在区别。对于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无需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而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行使撤销权,才能使合同归于无效。此外,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过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无效是否全部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并不是所有条款都无效,其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并且合同存在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情形,对于无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呢?

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欲使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得到法院的保护,亦应有时效限制。

2、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应受到限制,如对一份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

合同分为有效、无效,为了保障交易的稳定性,一般认定合同无效的条件都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合同无效并不代表争议解决条款无效。其中一些合同虽然有效,但是部分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需要相互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何被判无效?

一、建设施工合同整体无效之情形汇总

0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02

承包人转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03

承包人违法分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04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签订“阴阳合同”或变相另行变相约定降低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当合同无效时,通常以下三种情形,权利人是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的:1、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主张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等。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三、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内,我们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奖励条款、滞纳金条款等内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结算或清理条款”,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依附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合同无效,违约金、奖励、滞纳金等条款也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中所有条款都无效吗?答案是否定的。在无效合同中,有些条款可能是独立的,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也存在区别,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才归于无效。在实践中,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和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您遇到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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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合同无效”法条要点一览_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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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关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谈生意、做买卖签订合同时都希望自己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只有知道无效的合同情形、种类,才能避免自己所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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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效由人民法院决定。合同无效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当承认以前的履行;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者折价赔偿,过错方应当酌情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 涉金融合同保底条款的判定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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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以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为标准,保底条款可分为&ldquo,以义务的承担者为标准,保底条款可分为&ldquo,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和行政监管从维护金融秩序角度出发,对金融商事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均给予否定性评价,2018年后,随着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日益趋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严格禁止了金融机构刚兑,对于金融合同保底条款的司法政策亦与监管政策逐渐趋同,合同法颁布后,位阶较低的行政规定不再作为法院判断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司法实践逐渐放宽了对金融合同中保底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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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无效主要有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与金某之间就购买房门达成的协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因此,张某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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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定金合同生效条件

    民法典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定金合同生效条件

    内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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