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移到国外,资产转移到国外还能追回吗?

导读:
资产转移到国外还能追回吗?
资产转移到国外能否追回,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资产的性质、转移方式、是否已经完成转移等。
如果资产是非法所得,如非法集资等,那么将其转移到国外是违法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所得需要退回,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回且转移资产,可以由人民法院追回。
如果资产是合法的,但转移方式存在问题,如涉嫌逃税等,那么也可能面临被追回的风险。此外,如果资产转移已经完成,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国际合作等问题,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处理。
因此,如果想要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税务师进行评估和指导,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债务人把财产转移到境外,你该怎么办?
债权人可以通过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裁决的方式,由境外法院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决,从而“追回自己的钱”。目前,债权人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向境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其一,通过中国与该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其二,通过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决。
债权人如欲启动境外财产追索,首先应找到财产线索,获悉财产可能被转移至哪个或哪些国家的信息,这是最重要的准备工作。在获取初步信息后,债权人可以根据目的国的法律依法聘请调查机构进行更为详细的调查。
随后,债权人确定追回财产的方案。主要包括两个方案:
方案一: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如果财产所在国与中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并且司法协助内容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则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申请财产所在国的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从而追回财产。
目前中国与70多个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每个条约约定的司法协助范围不尽相同,有的条约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裁决,例如中国与巴西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而有的条约则不包括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裁决,例如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因此债权人知悉债务人转移财产目的国后,应查实该国是否与中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协助内容,以决定是否采取司法协助的途径。
方案二:根据互惠原则申请财产所在国的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裁决。如果财产所在国与中国未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者虽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但司法协助的范围不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则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互惠原则向财产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决。
有一种理解认为根据互惠原则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决,必须是中国法院已经承认和执行了该外国法院的裁决,在此前提下,债权人才能根据互惠原则申请该外国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决。这是一种误解。
所谓互惠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适用互惠原则并非看外国法院是否承认和执行了本国法院的裁决,而是看外国法院是否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裁决,如果外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裁决,则本国也拒绝承认该外国法院的裁决;第二,本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条件与外国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裁决的条件是否对等,如果在同样的情况下外国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裁决的条件与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相一致或更宽松,则本国就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裁决。
由此可见,互惠原则的目的更侧重于推动国际司法合作,它并不意味着必须先由本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某外国法院的裁决后,该外国法院才会根据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本国法院的裁决。因此,即便中国法院尚未承认和执行财产所在地国家法院的裁决,中国债权人仍然可以尝试根据该外国的国内法和互惠原则向该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决。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还能追回吗?
A在2014年借款100万给B,没有约定利息。经A催促未果后,在2021年决定起诉B。经法院缺席判决,B应当返还借款并按LPR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后A申请强制执行,成都某法院向成都中院申请分流,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另一法院执行。该法院在2022年8月受理执行,经两次网络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除一辆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终本执行。
执行中,我们要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查封的车辆(是一辆二手斯巴鲁森林人,价值几万),但法院未同意,并告知让我们去找车辆,如果能确定车辆的位置,法院可以去查封、扣押。承办律师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被执行人一直在做工程项目,应该是有工程款的,但具体工程位置不详。随后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交易明细。果不其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一张银行卡,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有大量的资金交易。据不完全统计,进出资金至少达500万。(一段小插曲,因为第一次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中未载明“对手信息”,故银行出具的明细看不到对手信息,只能看到金额。此后又向法院申请重新开具,才查到对手信息)
银行流水的重点发现
B在某银行开设的C账户显示,B将其中的资金转给与B同名字的其他银行账户。就是张三的账户转给一个叫张三的人。我们分析,这种现象存在两种可能性。第一,张三转给同名的张三,只是巧合,他们是同名同姓的不同人。第二,张三存在两个身份证,刚好收款的张三是以另一个身份证在银行开户的。转款人和收款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人。基于上述分析,确定收款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开户信息)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再到开户行申请查询(目前还在办理中)。
基于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分析
1、如调查发现系同名同姓的不同人,我们将以债务人无偿转移为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当然,如果被告认为该转账不属于无偿转移,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2、如调查发现系同一人,我们仍将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再通过其他形式证明为一人。再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该账户进行扣划。但该方式必须以收款人账户有余额为前提。
对于大标的额执行案件而言,如果单纯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债权的,建议申请人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自身办案的经验,大多数的被执行人均有部分转移行为,撤销权诉讼可以一定程度保障申请人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