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导读: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一、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
《民法典》施行前,法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民法典》施行后,法定保证期间统一确定为6个月。
《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下称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之规定。
并将其归纳为《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中的“约定不明确”,与“保证期间与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一起,将保证期间统一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包括视为没有约定),以及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法律统一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当事人不得改变。
为防止有人误读,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2条,对此又重新作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规定。
二、特殊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并不是说完全不适用保证期间二年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27条,对《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或“不满六个月”,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为前提,规定“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或“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或“依法予以支持”。第一个“予以支持”,指的是当年执行的二年保证期间并没有法律的规定;第二个“依法予以支持”,则指现在的6个月保证期间,《民法典》是有明确规定的。
三、约定保证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至于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为多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的长短进行约定。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在法律上都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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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要想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即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对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就告消灭。
此时就可以向一般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债务。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从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之日开始。
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从此时开始,在未来的三年内,债权人都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来主张自己的保证债权。
保证期间以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若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则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目前,法律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所以保证债务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诉讼时效起算点: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2、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3、债权人起诉后撤诉未送达至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未向连带责任保证人送达起诉状等手续的情况下又撤回起诉,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送到至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驶了权利。
如何区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一、概念不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在保证担保中特有的概念,且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诉讼时效是每一个民事案件中都会有的时间,是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起算的时间点不一样
1)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约定优先,但是只能约定晚于主债务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无法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一般是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三、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保证期间超过,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超过诉讼时效一旦对方提出异议,法院审核成立则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保证责任和诉讼时效期间,是办理担保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时间节点,对案件处理影响较大,需要格外重视。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解释:
1.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权利。当债务人未履行保证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追求债权。诉讼时效规定了债权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限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为数年。
2.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对债务的承诺和责任的有效期限。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务。保证期间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保证期间的具体期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为特定期限或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一定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有所不同。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约定来确定适用的时效和期间。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请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债务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否则将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规定,比如债权人未按规定通知债务人而导致不能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可能会被延长。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纠纷,如劳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对于诉讼时效也有不同的规定。
债务诉讼时效的保全措施
为了确保债务诉讼时效的有效执行,我国法律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途径和程序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此外,除了民事诉讼,债权人还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这些保全措施的设立,为债权人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确保债务纠纷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
债务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债权人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首先,债权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在时效内提出,否则会失去追究债务人责任的机会。其次,债权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最后,债权人应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还是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获取最大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