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漏水维修费谁承担,顶楼漏水业主自行维修如何赔偿

龙珊律师 2024.03.01558人收看
导读:
在听到业主叙述理由后,元甲律所跟案人员就对王先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剖析:首先告知业主,物业费里包含的物业服务内容分别是&ldquo,王先生听完以后觉得元甲律师讲得十分在理,而且思路清晰,对法律层面的权利与义务解析明确,给出顶楼漏水事宜的解决方案也非常合适,所以当即表示同意缴费,并在当天主动联系了物业公司进行了物业费用的全部缴纳,元甲律所在接到该案件以后迅速分配给办案人员,元甲物业团队通过前期深入调查,了解到小区王先生之所以拖欠物业费,是与物业公司存在一些主观上的矛盾,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所以才产生了欠费行为。

在买房时,购房者大多不选择购买顶楼的住宅。因为在外力作用下,时间久了,顶楼的房屋很容易出现漏水现象。如果顶楼房屋漏水,物业公司会负责维修吗?费用又该由谁承担呢?

北京某物业公司一直有一个大难题:家住顶楼的业主王先生多年来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催要却迟迟收不回物业费。经过物业公司多方考量,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来解决这个难题。

2022年11月14日,物业公司经过了解和沟通,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对其在服务小区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催缴工作。

元甲律所在接到该案件以后迅速分配给办案人员,元甲物业团队通过前期深入调查,了解到小区王先生之所以拖欠物业费,是与物业公司存在一些主观上的矛盾,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所以才产生了欠费行为。

元甲律所跟案人员在了解事情主要原因和经过以后,迅速开展了和解工作。在联系到王先生时,王先生表达了自己欠费主要是“因为家住顶楼,楼顶出现漏水现象,而且漏水问题已经存在很多年了,物业一直未给解决”,所以产生了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交物业费的情况。

在听到业主叙述理由后,元甲律所跟案人员就对王先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首先告知业主,物业费里包含的物业服务内容分别是“卫生、消防、安保、环境绿化、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包括小区内的员工工资支出、税收等”。

然后告知:“楼顶漏水问题,不包含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王先生听完该解释以后,立马就变得很生气、情绪很激动,立马表示“不管怎么讲,顶楼漏水问题如果不解决,自己是肯定不会交物业费的”。

元甲律所跟案人员立即对王先生进行了心理安抚,并心平气和地向其做了进一步解释:“虽然这个问题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但是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就什么都不管。屋顶漏水这种大问题是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这个物业公司可以进行组织和申请,因为这笔钱是由房管局进行监管,动用的前提是得有三分之二的业主进行参与,一半以上的业主投票通过才可以进行使用。物业公司可以配合您去动用这笔钱,也希望您能主动进行协助,毕竟是在帮您解决问题,也希望您尽快缴纳物业费,因为从本质看上,物业提供的所有服务您都已经享受了,所以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也应该履行。在交物业费的同时再把这个问题告知物业,我这边也会向物业公司进行问题反馈。”

王先生听完以后觉得元甲律师讲得十分在理,而且思路清晰,对法律层面的权利与义务解析明确,给出顶楼漏水事宜的解决方案也非常合适,所以当即表示同意缴费,并在当天主动联系了物业公司进行了物业费用的全部缴纳!

物业公司要及时了解业主遇到的问题,主动进行有效沟通,防止由于时间拖延导致矛盾深化。如遇到不可调解的物业费纠纷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进行解决,专业高效、事半功倍!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屋顶漏水,维修责任到底应该谁承担?

如果屋顶渗漏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

首先应当确定屋顶渗漏的原因是属于房屋施工时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因为屋主在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对此,建议可以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屋顶渗漏属于居住人的原因造成的,则维修责任应当自行承担。经鉴定屋顶渗漏为房屋质量问题,则看是否还在开发商承担的保修期限内。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设计、建设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质保书详细记载了房屋各个部位的保修期限。根据现行规定,屋顶防水的保修期是5年。在保修期限内,购房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需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超过保修期的共用设施承担维修责任。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前已经交纳了购房款一定比例的维修基金,这笔维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届满后用于对小区内共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不能用于业主房屋自用部分的维修。

综上所述:

1、如果您屋顶渗漏,这属于商品房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当由开发商负责免费维修;

2、如果您屋顶已经过了保修期,但由于顶层屋顶属于共用设施,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3、如果经鉴定屋顶渗漏属于居住人的原因造成的,则维修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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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碰瓷被撞死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况:1、驾驶者对交通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比如驾驶者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章行为,因碰瓷者故意碰撞车辆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此种情况下,驾驶者对事故无责,由碰瓷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因事故碰瓷者系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因此机动车一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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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558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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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关联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由关联方和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关联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关联方和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典关于楼上漏水赔偿

    2024.03.22196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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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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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公民健康权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侵害公民健康权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内容:侵害公民健康权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法律分析: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024.03.07607人收看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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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你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电梯维修费。
  • 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责任比例(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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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3、出卖方需要赔偿买受方相应的损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仅仅归责于出售方,买受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主要是指法律上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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