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立遗嘱才是有效的_遗嘱立了怎么保证手里有效

导读:
涉及遗嘱效力问题,有效遗嘱在先,如果立遗嘱人又立了遗嘱也是有效的,遗嘱本身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身后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简单来说:昨天立遗嘱给老大,今天给老三,明天给孙子,后天赠送给路人甲乙丙丁,主要立遗嘱人愿意,可以写无数个遗嘱,都是有效的,无法保证手中有一份遗嘱就一定稳妥。
另外,重点强调一下:遗嘱有效并不代表着最终能够依该份遗嘱执行。
立遗嘱人可以随时修改或者重新立遗嘱,这是立遗嘱人的意愿,也是法律允许的。
遗嘱依效力有高下之分,就是如果真的发生遗产继承时:我们说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就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第一顺位父母、妻子、配偶在继承时分割遗产;遗嘱继承就是立遗嘱人生前有处分和分配;
遗嘱又有公证、自书等区分,公证遗嘱系由公证处所做出的,对于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有较高的保证,如继承时出现多个遗嘱或遗嘱处分财产发生冲突时,如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冲突,一般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遗嘱,按公证遗嘱执行,且公证遗嘱依法律所要求法定程序作出,即使要更改公证遗嘱也需要经法定程序更改和作废,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如有能力和条件,建议对遗嘱及遗嘱过程进行公证,但可能涉及的公证费用较为高昂,慎重。
如果有多份自书遗嘱,那么按法律规定:时间在最后的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最后一份是法律上承认的遗嘱,前边的多分自书遗嘱均系废纸。
当然了,立遗嘱人还可以随时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还有一种更为直接的方式:立遗嘱人直接处分财产,就是直接讲将财产分配,这种行为可以直接打破公证遗嘱的。
如果在遗嘱中还涉及附义务,可能还涉及受益人和继承人是否履行的问题。
遗嘱系立遗嘱人处分财产行为,可以附加义务,但不要和遗赠扶养协议搞混淆了。
可以把前面所立的遗书撤销后,重新再立遗书,公证遗书如果没有被法院撤销都是有效的!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一份遗嘱要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合格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遗嘱人须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若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执行继承法的意见》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在遗嘱的效力上,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因此,若不存在公证过的遗嘱,最后的书面遗嘱在形式上不存在无效或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即为有效的。若存在公证过的遗嘱,想最后的书面遗嘱具有效力,则需要撤销原遗嘱公证,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需要订立新的遗嘱公证的,将最新的书面遗嘱再进行公证即可。
经过公证的遗嘱,由于其办理程序严格、撤销方式繁琐、文书要求规范、办理机构专业等特征,在司法实践当中被采信的程度也是在这几种遗嘱形式中最高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可以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
1.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简单所谓说实质要件就是说遗嘱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能是被继承人在被胁迫、恐吓、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所谓形式要件就是指遗嘱要有效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国家对代书遗嘱规定比较严格,必须要有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方可。
2.如果被继承人已经立下遗嘱,后面又再次立下遗嘱,如果多份遗嘱均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各份遗嘱均是有效的。但是,假若多份遗嘱中,仅有你手里的遗嘱进行了公证的,被继承人死亡后,你手中的遗嘱效力最高。假若多份遗嘱均未公证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不能确保手里的遗嘱有效,也不能确保重新订立的遗嘱一定有效。
首先的基本结论是:
为方便表述,这里修正一个更客观的说法:
以“生效”来界定更为妥当。多份遗嘱,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都可以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到底以哪份遗嘱为准,就是生效的问题。
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生效有两个基本判定原则:
时间优先原则。
效力优先原则。
时间优先
遗嘱,是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的。
举个例子:2010、2012、2014年分别订立了三份遗嘱,只要这三份遗嘱全部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形式,都认定为这三份遗嘱是有效的。
但是,最终采用的遗嘱,是2014年那一份——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点:
效力优先
所谓效力优先,是指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多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也就是说,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还是以上面的例子举例:
如果三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但是2010年、2012年那两份是公证遗嘱,2014是自书遗嘱,那么,按照2012年那份执行——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生效,其他不生效。
所以,就如开头所讲的结论:
要保证手里遗嘱有效,要么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要么就是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手头的遗嘱是最后一份合法遗嘱。
最后再多提及一句:
以上是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作出的说明,不代表未来。近期透露出来的消息是:取消《继承法》,统一编入《民法典》,可能会有比较大的修订变动。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有: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如果是当事人自行立的遗嘱,有效。如果是代书遗嘱要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遗嘱比较特殊,只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会出现继承问题。所以,只要被继承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完全随时有可能变更遗嘱内容,改变遗嘱继承人和继承遗产情况。
遗嘱的有效性,自然是需要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是指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形式要件是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例如代书遗嘱需要有代书人及见证人要求。
根据规定,对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形,那自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若是后面的遗嘱变更前面内容,那现在手上的遗嘱便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另外,从法律效力来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全国两会马上就会审议通过《民法典》其中继承编中对此有明文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遗嘱后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现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遗嘱重新立后,只要不存在伪造、欺诈、胁迫、篡改等情形,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2、你如果是立遗嘱人,遗嘱是你自身意思的体现,只要你不重新立遗嘱,你手里的就是有效的
你如果是继承人,你手里遗嘱的效力就要看立遗嘱人的意志,他没有重新立遗嘱你手里的就有效,你自己很难控制,对立遗嘱人好一些吧,不要以为拿到遗嘱就万事大吉了!
3、最后需要提醒一下,《民法典》已经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取消了,也就是是公证后的遗嘱也是可以更改的。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你订立的遗嘱是哪一种形式的?因为按照我们国家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的遗嘱主要有五种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还有公证遗嘱。
每一种遗嘱形式订立的条件,生效的要件都是有所差异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
比如,平时用的比较多的就是自书遗嘱,它是指立遗嘱人自己亲笔手写的遗嘱,这种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手写的,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再去公证处公证。
这样的遗嘱如果一开始订立了一份,之后又订立了一份,那么只要都写明了日期,那么是以最后一份的遗嘱为有效的,之前那个遗嘱自然就失效了!
但是如果订立的是公证遗嘱,就不能这样随意变更。公证遗嘱是去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它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比如,之前如果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当事人又自己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那么,即使自书遗嘱是在公证遗嘱之后,但是由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所以之后的自书遗嘱是不能改变之前的公证遗嘱的。所以自书遗嘱仍然是无效的。
如果想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还要用公证遗嘱的形式来进行变更,否则,其他遗嘱的形式是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效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