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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旅行社应为旅客购买意外保险,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当旅客受伤后,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险种和投保范围,由保险公司依约进行赔付。其次,如你乘座的大巴车是旅游公司租用其他单位的,你与承运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旅客运输法律关系。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在乘车时段(即从上车开始至安全下车时止)的人身安全,当你受伤后,承运人有赔偿的义务。最后,关于赔偿的责任问题,承运人有否过错?你自己在车尚未停稳是处于什么状态,有否违反乘坐规范(即是坐着,还是急于下车而站立着)?前面压着你的人有否违反乘坐规范(即是坐着,还是急于下车而站立着)?在分担责任时,是根据有无过错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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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游客与旅行社订立消费合同,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应该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因此,胡女士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律师建议,为防止旅游途中出现意外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在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时,对意外伤害赔偿责任做出明确约定,或者自行购买相关的个人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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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王某同时应返还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费补贴。此外,酒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王某个人原因造成,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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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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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正规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式3份,本人、单位和个人档案里各有一份。另外,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一定要看,看了以后才能签。如果单位签了合同,没有给本人,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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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不允许收押金。职工离职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比如说,1月12日提出要辞职,到2月12日,不管单位同不同意,都可以走人,而且单位必须给职工正常结算工资,缴保险。关于工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是,离职60天以内的不能受理。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投诉时,应携带所有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东西,比如工资条、工装、工作证等,由劳动监察或仲裁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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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工资是1600元,按照缴纳劳动保险的比例,不可能发到手的只有1100多元,应该确认你的保险是否由本人全部承担,或者是公积金等缴纳得很高。合同约定的工资扣完保险等以后,发到手的工资少了,这种情况是允许的。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如果不牵涉培训期或者掌握公司机密这两种情况之外,职工都不需要交违约金,但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一个月后,不管单位同不同意离职,都可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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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所述说的网购纠纷实质仍是一种买卖合同纠纷。如果你与淘宝店主在淘宝清单或者购买凭证上有签订协议管辖,则应依照协议规定的管辖法院行使诉权。如没有协议管辖,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网络购物的买方,应该在卖方的住所地或者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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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消费者网购收到的商品与所要购买的商品不符要求退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相应损失,消费者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网购经营者给予赔偿。如果被拒绝,可以到网购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或12315投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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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只要其有证据表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建议平时应留心保存工资条等证据,可据此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社保部门做工伤认定时,若遇到企业拒不提供相关劳动信息、个人也难以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社保机构有权对企业与职工间的用工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再作出工伤认定结果。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残疾器械费用、交通费、误工费和护理费。职工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时,除可以享受上述待遇外,职工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的补助金为21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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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旅游公司应当保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旅行社肯定是存在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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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家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家设立“最低消费”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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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家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商品之中。所以,商家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而《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商家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做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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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一旦达成,就存在着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任何一方因过错使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商家承认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那就是商家存在过错,此时应当由商家来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商家本身在退货、更换中产生的费用,因责任在自己,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应该由商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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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遇到不给工钱或者长期拖欠等情况,最快的解决方式是去找劳动监察大队,请求他们帮助解决;如果他们不受理,就得去找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受理再上法庭起诉,要求其支付工资,并支付从拖欠工资之日起到现在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