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当继续履行。对此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其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作了明确规定:本决定自2013年7月日1起施行。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 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该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公司要求你驾驶拼装车,违反了我国关于禁止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相关规定。你拒绝驾驶拼装车上路,这是依法行事,而不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公司纠正或者赔偿。
  • 你姑妈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务院第五百八十六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只要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在职务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只要你姑妈与该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均可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职工的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经本人提出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其离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出,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贵公司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关于申请领取抚恤金,必须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另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数额为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各供养亲属按比例领取,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从你所述情况分析,你儿子因工死亡后,你和老伴、孙子符合领取抚恤金条件。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为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据此,你在再就业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你本人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汪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因此符合上述法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属于工伤性质,应当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于该公司有关职工下班后应住在宿舍的规定,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和侵犯,有违法律规定。因为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该公司的这种内部规定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对汪某的工伤认定不能以厂规为依据。在发生纠纷或处理事故时,一切应以法律为依据,而不能按厂规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还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三期”女工的合同。因此“三期”女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了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中,孟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 你有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首先,商家卖假货属于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商家在销售玉器时,以有机玻璃冒充,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构成欺诈。其次,有权要求商家退货。新《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最后,有权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3倍赔偿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10倍赔偿均属于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受到实际侵害为要件。据此,你可以要求商家支付9000元的赔偿金。
  • 过去,消费者维权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举证难”。因为民事诉讼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尤其对家电产品而言,消费者由于不掌握家电相关技术信息,很难证明其是否存在瑕疵,如果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又需较大费用,这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为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部分商品质量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经营者提供的几种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所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洗衣机有无质量问题,应由销售商拿证据来证明。如果销售商无法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你们对公司拒付加班费的做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包括从事磺化工艺作业,即从事磺化工艺作业的你属于《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特殊保护对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见,对从事有毒有害特种岗位的劳动者给予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自然不得拒绝安排你做离岗前体检。若不安排体检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如果经体检确诊你已患职业病,公司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把你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的劳动者都是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或相对持续稳定提供劳动的人,设立该种合同制度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劳动者因年龄增长工作效率降低等为借口,而不与劳动者续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该类合同,但并没有就能否降低工资或变更岗位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通过变相减少劳动者权利或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手段,如降低薪酬、变更岗位等,恶意逼迫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这样的立法精神: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做到“原岗原薪”。劳资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性质,当然也应当符合“原岗原薪”精神。因此,公司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以你工作效率下降等为由,降低工资待遇是不合适的。如果因此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去劳动保险机关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已不可能。在这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侵害且社保管理部门无力解决的情况下,劳动者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实践中法院一般采用以劳动者所在地区上一年度退休人员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结合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确定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办法。劳动者按月主张的,一般判决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主张的,一般参考当前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七十五岁,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寿命标准为月基数一次性计算十五年。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不是一般的“社保”纠纷,已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范围。这类用人单位应缴但不缴相关保险费用,劳动者自行垫付后,离职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不当得利”性质的民事债务纠纷。《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里本应由单位沙场缴纳的费用,而你为其缴纳了。用人单位沙场违反《社会保险法》而获利,你为其承担了不应负担的义务。沙场取得利益与你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你已经取得了对用人单位的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己代为缴纳的本属于用人单位负担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赔偿的具体数额,可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即劳动者的缴费计算。你支付的社会保险中应由沙场支付的缴费部分,沙场不退给你,你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