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2022.08.13 0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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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信用证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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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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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是根据以下标准确定的:1。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表现为故意;3。侵权对象为国家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4。客观表现为使用伪造、变更的信用证或附件文件、无效信用证、欺诈信用证等方式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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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5/30 17: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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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欺诈是根据以下标准确定的:1。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表现为故意;3。侵权对象为国家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4。客观表现为使用伪造、变更的信用证或附件文件、无效信用证、欺诈信用证等方式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
  • 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

    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

    内容: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与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宋某曾多次表示其个人会偿还涉案债务,A公司未表示拒绝,宋某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故A公司可以请求宋某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B公司承担连带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024.04.17777人收看
  • 许瑞林

    2025/5/30 17: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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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责任

    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责任

    内容: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亦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相似性。

    2024.04.26304人收看
  • 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5/30 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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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被拖到心累?6月新规来了! 国务院出手,拖欠款期限、投诉渠道全明确! 律师支招:财产保全、信用施压、争议拆分… 周五下午国贸,听40年经验法官&主任律师拆解“回款绝招”,名额只剩20个🤝 💡 不灌鸡汤,只捞干货,老板们冲! ✨ 政策红利+法律大招,这次别让钱“躺”在别人账户!
  • 首先,您可以考虑向信托公司提供一个抵押贷款,这有助于帮助您和前任伴侣之间的分手。抵押贷款可能会提供一些相对较低的利率,并能在抵押物的价值上提供一些安全性。如果他的母亲还不能付清贷款,您也可以考虑将贷款重新申请为一种债务重组方案,以便您可以进行分期付款。此外,你也可以尝试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把支付还款的义务转让给他的母亲,这样你就不用再承担了。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时该怎么处理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时该怎么处理

    内容: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复核后,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怎么办旧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会终止复核,新规下,复核程序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作出决定的检察院,4、复核后,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怎么办旧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会终止复核,新规下,复核程序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受案的人民法院。

    2024.04.23712人收看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5/30 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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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我们代理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原审程序不当,应进入实体审理。 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强烈建议您先采取当事人协商的方式,尽量与对方进行沟通以及协商,再就财产和责任问题等达成协议,如协议明确规定返还期限、数额等;如果当事人协商无果,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当提出金钱的索赔请求。
  • 自己出借信用卡,他人透支不还,该怎么办?

    自己出借信用卡,他人透支不还,该怎么办?

    内容:小王将其信用卡出借给小张,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故小王将信用卡出借给小张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ldquo,信用卡资金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的还款主体,借款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作为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偿还本金和较低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持卡人仍然需要自行承担信用卡高额的现金提取费、利息及罚息等等。

    2024.04.29398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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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谁主张谁举证&rdquo,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过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对砂石料吨数及金额均无异议,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高青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23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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