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转移财产算恶意转移吗_立案后转移财产是否属于拒责?

导读:
不属于,因为还没判决,原告能否胜诉,还不一定。如果有转移财产证据,可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等判决后,提供法院追回。
应该是拒执,不是拒责。没有进入执行,哪能算什拒执?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第313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立案后,判决书未出前,属于即判壮态,此时,被告转移资产,是被告正当权力。如果你认为你的诉讼必胜,而且被告转移资产就是要逃避将来的执行,那你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诉讼中保全,要求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正转移的资产。法院审查后如被告确有此嫌疑,法院会支持你的申请。
至于高消费,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实务中很难限制且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比这个时候就限制被告人坐飞机、坐高铁商务舱、住星级宾馆、买奢侈品,那显然不现实,不合理也不合法。
老赖可以名正言顺地转移财产,因为追究老赖财产需要判刑后再申请执行。
在法院未做出判决前,高消费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转移财产,由于债权人未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财产被转移,法院一般不会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不还钱都是拒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拒执,判决生效后才会有拒绝执一说!
从时间上来看,拒执应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之后。具体情况如下:
发生法律效力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的判决、裁定,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资产,可能会被撤销。
是,但却很无奈,因为你无权找到证据,对方是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又不可能去找。
现在不属于,不过有纳入拒执的立法意向,参考强制执行法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