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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是系按份共有房屋且未对房屋的处分作出约定,该房屋的出售应当经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由于张三、王五、赵六所占房屋的份额合计只有3间,没超过房屋总份额的2132/3,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故其出售房屋行为不对赵六有约束力,赵六据此诉请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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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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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李晓行为定性争议的焦点诈骗罪还是贪污罪。综合本案案情,李晓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理由是:(1)李晓并无“做大”拆迁补偿款,其索要的160万元属锦程公司所有的财产。(2)李晓向陈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陈陆误以为该款项非属锦程公司所有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自愿地”将该款项支付给李晓,李晓之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李晓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是:(1)如李晓作为陈陆贪污罪的共犯,前提是陈陆必须明知李晓索要的160万元归锦程公司所有。但因陈陆以为该款项不归锦程公司所有,不能认定两人有贪污锦程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贪污罪。(2)如李晓虚构事实“做大了”拆迁补偿款,则其索要的160万元属拆迁补偿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之国有资产,但李晓并非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具备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亦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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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酒店不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双倍返还你所交的定金。一方面,酒店的行为构成违约。你与酒店达成入住协议后,彼此之间就已经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各自有着对应的权利义务。酒店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必须依据约定提供房间,其为了牟得更多的利益,未经你许可,也非出于法定理由,单方将你预定的房间另许他人,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酒店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酒店的行为违约,导致你最终不得不另找他处,且不仅同等规格的房间附近已经没有,稍远的每天也至少增加了300元,即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决定了酒店必须承担相应的打的费用和1200元的增加房费(300元/天×4天)。再一方面,酒店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一方交付定金后,对方一旦违约,不仅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还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与之对应,酒店同样应当向你双倍返还1200元定金(6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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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的诉讼请求的确不能被采纳。一方面,教育局之举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之对应,教育局在你卖房之前的两个月,便已经在相关学校门口的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将学区变化情况公之于众,表明教育局在发布时间上符合“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的要求,且采取了“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并没有隐瞒相关信息,只不过是方式单一,没有多种方式并存,达到足以让“公众知晓”的程度,但这只能说存在一定瑕疵或者不适当作为,并不能否定教育局已经履行公开义务,也不能推定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更谈不上行政违法。另一方面,教育局不应为你的损失买单。导致房价上下波动的因素很多,学区划分只是诸多情形之一,而非唯一因素,即属于多因一果。同时,房价的涨跌确实会受到政府信息的影响,但决定房价走势的核心,在于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房屋的交易也只能属于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你将学区的划分作为房价上涨的唯一因素,进而将出售房屋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让政府买单,无疑是对市场和政府在经济交往中作用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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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业私自出租了业主的房子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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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需要您详述相关情况,以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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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需要看具体情况的,具体是哪一方不愿意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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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肯定的是,不需要他的姐姐来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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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交易没有成功,但是已经给了中介费,这钱能不能退,则分以下三种情况:1、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值得注意的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适当劳务费。2、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而非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仍然有权收取中介费,但应当酌情调低。3、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但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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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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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已经到期,房主可以按照合同说话,租户恶意不搬,房主拥有对房子的处决权,房主可以强制开锁。因为租户是故意的,房主和租户沟通无果,所以房主可以强制收回自己的房子。这种做法容易激发矛盾,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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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品房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是个人所有的。按照《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商品房外墙面属于该幢房屋全体购房人所有,购房人(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其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的专有权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附属部分享有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而且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小区公共设施建设等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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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村的宅基地有相关的批复文件,或者土地证,或者房产证,具体看当地的执行情况。关于宅基地被侵占,可以先和村委会、镇政府等反映,协调处理,必要时请律师维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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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先找村委会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