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以及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你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就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没有发生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符合休产假的法定条件,你妻子就可以在新合同生效后休产假,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她。
-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学校未依法给你母亲办理社会保险,还应当补缴相应的保险费用。
-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该男生自杀,只要你不存在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不应该赔钱。
-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使劳动者在书面声明中自愿放弃办社保,这样的声明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用人单位的老板换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地位没有变化,劳动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发生变化。
-
答“末位淘汰”作为企业内部的考核办法,属于一种激励机制,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将此制度与聘用关系挂钩,是否合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因“末位淘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当劳动者处于末位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末位淘汰”,用人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
答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因此,不能仅采用口头形式辞职。
-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种情况是你违约在先,并且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出运,因而你应该负这批茶叶的风险责任。
-
答试用期是一个约定条款,并非强制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为两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蒋某和孟某的合同有时效性,过了平安夜就不再需要平安果,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蒋某可以要求孟某赔偿损失。
-
答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作出了明文规定,值夜班并不是拒绝女性劳动者的合法理由。
-
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公司无权用产品代替工资。
-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你公司从事中介业务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故你公司与肖某、装修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有效。
-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你可以搜集以上材料,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