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案件进展顺利,民事案件一般六个月内可以结案。如果不顺利时间可能会更长,既然打官司都是无奈之举,所以不要太顾虑时间。打官司的费用主要包含法院收的诉讼费、律师律师费。法院诉讼费网上有根据标的计算的软件,律师费详细咨询律师。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需要改变住宅用途,除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业主要将住宅改为商用,必须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状况为前提,并征得邻居的同意。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如果你们为女儿婚前购房,并登记于她一人名下,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们在女儿婚后为她购房,并登记于她一人名下,视为只对你女儿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你女儿的个人财产。
  • 该房屋转让是无效的。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只适用于特殊主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这里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本案中,钟某属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权且已经享受到了经济适用住房,但郭某并不属于该规定对象,不能根据该价格购买房屋。另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而钟某与郭某之间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内转让,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邱某的行为是否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是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案中,王某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邱某又提交该楼业主的联名信,证明该楼的部分业主并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行为,故其“住改商”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对《物权法》第77条的理解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需全部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即可;二是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住改商”必须经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具备“一票否决权”。
  •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里没有约定,租房物业费就由出租人来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
  • 小刘和小王为情侣关系时,共同出资购买本案争议房屋,因此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双方共有,双方所占份额多少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计算。鉴于原告出资较多,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小刘所有为宜。被告小王出资部分,原告应当予以返还,小刘给付小王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标准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标准计算为宜。小王欠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由小王负责偿还
  • 最好是先还清贷款再卖。也可以征得银行的同意,与购房人协商用首付款偿还贷款,然后过户。
  • 事实上,单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即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情况下,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项下条款。现在李某希望单某继续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但是该房屋上存在司法查封,因司法查封是当事人借助公权力对债权的一种保全手段,具有法定的公示和对抗效力,并构成该房屋过户的履行障碍。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震行。因此,虽然李某有权要求单某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目前客观上不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李某需要等待房屋司法查封解除方可主张自己的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你是租赁方,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被征用,你们就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对方村委会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建议你可先与村里协商,要求村委会从土地征用款里面给予你适当的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两个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主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二)是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要约被对方承诺了,合同也就成立了,任何一方违反要约的内容,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要约邀请则不同,如果要约邀请被接受了,受邀请人发出要约,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如果不承诺,那么合同就没有成立,自然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因此,判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是开发商是否需要为广告宣传内容负责的关键。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载明小区内设小学、图书馆等设施,该承诺内容具体确定,应视为要约,其内容即便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仍然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未兑现广告承诺,已构成违约,你当然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您好!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共同构成,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特点。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0条均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法律法规在强调单位义务时都冠以“应当”一词,即这些义务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商榷,必须依法履行完毕。因此,您在受聘于国家机关工作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并缴纳您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主体之一,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单位原因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对您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您有权向其主张赔偿。以上解读供您参考。
  • 有关拆迁是发生过不少矛盾纠纷,为了规范拆迁行为,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中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房屋货币补偿。后者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这些补偿的总额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当时市场价格。假如户主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估持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条例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后需要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新的拆迁条例明令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暴力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禁止开发商参与搬迁活动。这就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最大利益。据此,你尽可放心。
  •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的诉讼请求的确不能被采纳。一方面,教育局之举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之对应,教育局在你卖房之前的两个月,便已经在相关学校门口的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将学区变化情况公之于众,表明教育局在发布时间上符合“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的要求,且采取了“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并没有隐瞒相关信息,只不过是方式单一,没有多种方式并存,达到足以让“公众知晓”的程度,但这只能说存在一定瑕疵或者不适当作为,并不能否定教育局已经履行公开义务,也不能推定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更谈不上行政违法。另一方面,教育局不应为你的损失买单。导致房价上下波动的因素很多,学区划分只是诸多情形之一,而非唯一因素,即属于多因一果。同时,房价的涨跌确实会受到政府信息的影响,但决定房价走势的核心,在于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房屋的交易也只能属于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你将学区的划分作为房价上涨的唯一因素,进而将出售房屋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让政府买单,无疑是对市场和政府在经济交往中作用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