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财产死亡后出售过户_夫妻共有房屋财产死亡后出售过户

导读:
房产本看名字,一个在世的名下凭死亡证明就是独有。过世人在房产本有名字要先继承。
如果出售首先房屋的一半属于其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其个人遗产需要所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签字同意,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假设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房屋,此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李某去世后,王某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之前应当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并且房屋所有人一致同意出售。
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此套房屋有一半份额归王某所有,另一半份额归死者李某所有。李某所有的一半份额将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按遗嘱继承,归遗嘱继承人所有;如果李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归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所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某、子女、李某父母。
出售此套房屋时,应当取得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如果全体继承人协商不一致的,王某可以起诉其他其继承人继承分割该套房屋。如果李某未立遗嘱的,王某按法定继承遗产后将拥有房屋多数份额,法院一般判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按评估价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份额对价,王某可以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买房人支付购房款时,应当查明此房屋是否办理继承手续。有的房屋,虽然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卖房人名下,但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有,出售房屋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房价迅速上涨时,有的共有人会提出合同无效,损害买房人经济利益。
有死亡证明,变更产权到自己名下,若有遗嘱,要按遗嘱程序办理,另有继承顺序人,还要按顺序继承人走法律程序,如继承公证,必须到自己名下后方可出售。
先继承,后买卖。两件事不能混同。
关于遗产继承,总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上述问题也是常见问题之一。针对于您这种情况,首先说一下遗产继承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以遗嘱的方式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相关遗产的一种继承形式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前提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
当然,如果有遗嘱,继承人之间对于遗嘱没有任何争议,万事大吉。但是,如有异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遗嘱有效。
没有遗嘱,继承人对于分割的遗产的份额,协商不一致时,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各自的份额。
办理继承手续后,办理房产的相关手续,将房本变成自己的名字后可以进行出售。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处理呢?根据《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呢?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屋面临的是夫妻财产分割及继承,夫妻各有房屋一半产权,若有有效遗嘱,遗嘱继承人取得死者的一半产权;若无遗嘱,则死者享有的一半产权由其继承人平均分配。
房屋出售需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或者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协议,协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书,按照规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