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您所述情况作以下简要答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又依据该《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或者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从您的来信看,不能确定您家是否依《条例》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签收了相关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如果上述情况您均不知情,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相应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存疑的征收补偿协议。针对您所称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为,您可通过后续的诉讼程序提请法庭进行笔迹鉴定。另外,《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存在您所称的上述情况,您可提供证据证明有明确的被告,依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维权措施。构成民事侵权的,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构成犯罪的,您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予以立案追究。如果在您报警后警方未及时出警或者未依法立案受理,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以公安部门为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之诉进行维权。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 你1991年与夫妻名义与丈夫同居,按照当时的婚姻法规定属于事实婚姻,后来补办了结婚证,你和丈夫的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这期间,你们购买了单位福利房,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你丈夫去世,你有权利获得所居住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另一半作为你丈夫的遗产由你和你丈夫的女儿共同继承,要求你放弃全部房屋产权并搬出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 下水道堵塞以及漏水导致的地板膨胀需要更换的问题该由谁负责?首先要看你们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同时也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你们双方可以就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协商。
  • 本案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此外,该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有两个途径可以维权:一是通过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是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通过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首先,开发商与购房者于2011年~2013年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且开发商已收取购房者全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若该协议内容已经包含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协议就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要件,并且已经生效。而且,购房人已经付全款,履行了买方的全部义务,剩下的只是开发商交房的义务。而开发商却在购房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利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其与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是无效的。其次,虽然开发商通过换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5条单方面选择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并且上述司法解释第14条也规定了“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因为购房人已经在之前签订了实质上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因此,换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但增加了购房人的经济负担,在法律层面上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未告知购房人变更合同的前提下,其又涉嫌欺诈。因此,购房人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提起诉讼,撤销换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就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且购房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在这种前提下,购房人可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交付房产。综上,开发商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如果购房人提起诉讼,在法律上是有理有据的。至于是否能够赢得诉讼,要看双方的举证以及法院的审理情况。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的装修物与房屋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其中,对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部分,属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法律均不支持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城市房屋拆迁以及搬迁补偿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有以下几个内容供你参考:一是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二是如果在回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三是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四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当然包括搬迁费在内了。对于符合建房条件但是尚未完成登记的拆迁房,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酌情纳入适当补偿的范围。
  •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的确是一人一半,但什么属于共有财产的情况却比较复杂,并非由夫妻双方占有使用的财产都属于共有财产。就房子而言,2011年7月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你女婿要求平分结婚房屋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你们出资的47万元女儿已经打有借条,她即便同意丈夫平分财产的意见,你们依然可以向女儿主张47万元的债权。
  • 有关拆迁是发生过不少矛盾纠纷,为了规范拆迁行为,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中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房屋货币补偿。后者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这些补偿的总额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当时市场价格。假如户主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估持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条例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后需要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新的拆迁条例明令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暴力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禁止开发商参与搬迁活动。这就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最大利益。据此,你尽可放心。
  • 红色是商品房的产权证,其代表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持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以用来转让及抵押贷款。绿证则是全成本商品房及准成本商品房产证,该类房产的地价经政府批准获得减免及优惠,其所有权是受到一定制约的,其效力当然比红证要小,但如果按照规定补缴了差价并经过批准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可以换发红证并获得与红证相同内容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 商品房可以登记在未成年孩子的名下,这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其后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后,产权即归你孩子所有,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你们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除了为孩子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来说,这套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财产,除了是为孩子的读书、教育、留学、治病等需要可以处分外,是不能够用于变卖、抵押等用途的,否则,房产登记机关不会准予过户,人民法院也不会认可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另外,万一你们离婚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这套房屋也不能够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 商品房售卖过程中因夸大宣传导致的纠纷比较多,业主维权的难度也比较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0年前颁布了一个《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们所面临的情况正符合这个规定,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你们要将开发商售房广告宣传资料作为起诉证据收集,并随诉状递交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该解释还同时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你们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终止的主张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已经占有使用房屋的租金,除非出租人同意,否则不会退还了,你们对商铺装修资金的投入,如果也想追偿,法律也规定了上述相同的处理原则。
  • 近些年来,房屋租赁纠纷比较多,主要原因是租赁合同对相关条款约定不明导致,为此,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房屋租赁的纠纷,既要参照《合同法》中“租赁合同”这个章节的规定,也要参照最高法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它规定。
  •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生效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即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进行产权登记。此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到本案,李二接受李大2010年1月的赠与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李大2011年3月将该房再赠与李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是生效的赠与,是对其2010年1月将房屋赠与李二行为的撤销。李三因接受李大的房屋赠与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李二不得以先接受赠与为由对抗李大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