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法律规定)

导读: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法律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相关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签订建筑劳务合同时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提供劳务者要弄清楚接受劳务者的身份信息或工商信息,雇佣者是否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提供劳务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务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4、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
5、工作内容约定明确;
6、人身意外保险保险约定,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最好由雇佣者购买保险;
7、不要签空白合同;
8、劳务合同盖章后,双方各保管一份。
综上所述,合同价款约定不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实践中,由于劳务分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往往导致劳务分包行为存在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两个角度来探讨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可以看出,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同时,《建筑法》还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就是说,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不能进行转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务分包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劳务作业分包应当采用的形式要件包括签订书面合同、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采用劳务人员个人银行卡发放工资等。”
二、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
资质条件
劳务分包需要分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劳务作业分包人应当依据承揽的劳务作业种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劳务作业分包。同时,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劳动者权益保护
在劳务分包中,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分包人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同时,为了确保劳动者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分包人应当采用劳务人员个人银行卡发放工资的方式。此外,总包单位也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确保其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责任。
安全质量保障
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安全质量保障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建筑法》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时,分包单位也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合规监管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的合规监管。对于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违法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人,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建议
为了防范劳务分包中的法律风险,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约。同时,对于重要事项如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付款方式等也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进度管理制度等,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加强人员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如果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出现纠纷,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友好协商。首先,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应当认真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1、调解。如果友好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以申请调解。调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由第三方主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2、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以约定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是一种比较快捷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争议事项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3、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对争议事项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总之,劳务分包是建筑工程中比较重要的一种合作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管理、合规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并采用合理的方式处理纠纷。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工程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通常简称为工程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主体资质要求不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1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劳务分包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工程分包要求分包企业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
3.标的不同
标的不同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劳务分包的标的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工程分包的标的指向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即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材料都由施工企业准备提供。工程分包一定包含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只是工程分包内容的一部分。标的不同时常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两者的重要根据。
4.计价方式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人工费;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部分工程,计取工程款。
5.分包限制不同
《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对劳务分包现行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是认可劳务分包行为的。
由此可见,工程分包需要发包人同意方有效,而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同意。
6.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关于工程分包,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3款规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责任,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综合法律法规与案例裁判,分包合同标的内容成为实践中区分认定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最主要标准,计价方式也常成为重要区分标准。主体资质、分包限制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标准。
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发布,同年10月1日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对总承包单位的发包或转保有明确的界定,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合资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承包者与被承包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承包经营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资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合资一方或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