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无效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合同条款效力)

导读:
土地转让协议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1、约定出让方应缴纳的税款由受让方负担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转让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约定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转让土地时未完成投资总额25%的合同效力
根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关于“完成25%投资总额”的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未能满足该条规定的土地转让合同因并非违反了效力性规定,仍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3、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土地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欲通过控制出让人的方式开发使用土地,该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合同中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法进行的约定没有改变股权转让人,也没有变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审查范畴,而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合同内容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4、出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的,应赔偿受让方土地溢价损失
与房屋买卖纠纷中房屋出卖人赔偿买受人房屋溢价损失一致。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应赔偿受让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土地溢价。
5、房屋联建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只收取固定收益的,应认定为土地转让合同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只收取固定收益,既不存在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的约定,也不存在承担该项目开发经营风险的约定,不具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所必需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条件,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6、一地数卖且均未办理变更登记,先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优先取得土地
同样的,与一房数卖纠纷裁判性质相同。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均有效且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优先取得土地。
7、土地转让登记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价款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合同价款为准
土地转让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一份用于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用于实际履行,用于登记备案的土地转让合同仅是双方办理登记备案之用,其效力仅及于登记备案,土地转让价款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8、转让被查封的土地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受让方无权请求变更登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转让合同,即合法有效。但在解除查封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受让方不能直接请求变更地籍。
9、出让方的土地使用权灭失后,受让方不得请求以其它土地替代履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系特定物转让,不同位置、用途、不同地质构造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土地均是特定、唯一和不可替代的。特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灭失后,构成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因此受让方不能请求以其他土地替代履行。
10、土地出让方未取得权属证书,也未经政府同意转让,土地转让合同依然有效
土地转让方未取得权属证书、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或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事实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
11、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土地转让合同依然有效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问题,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缴纳与否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12、政府拟对土地重新拍卖,不构成土地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
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拟收回土地,对土地重新拍卖,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该转让合同依然有效。
13、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政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均不导致合同无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属于转让双方的意思自治情形;政府未对低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该转让合同仍有效。
14、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土地被政府收回或未交付土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约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判定合同效力的唯一法定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的债权能否转让
法律主观:
(一)合同无效,但债权的转让仍然有效。债权转让合同虽然需以基础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二者属于有关联而互相独立的关系。基础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二)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内效能是指债款转让在转让两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作的法令效能。具体表现为:,(一)债款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悉数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款人成为权力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联系,由受让人替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力转让,则受让人将参加合同联系,成为债款人。
(二)在转让合同权力时从归于主债款的从权力,如抵押权、利息债款、定金债款、违约金债款及危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力的移转而发作移转,但该从权力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在外。
(三)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力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力瑕疵。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债权的转让只要符合转让条件,通过依法转让了的债权也是能生效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变更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变更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后还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当事人在原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变更包括: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门面转让后原合同是否有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提到“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是转让合同的典型情况,意思是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那么门面转让后原合同还有效吗?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门面转让后原合同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
一、门面转让后原合同是否有效
门面转让后原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怎么办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承租人不交租可以解除合同吗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由此可知,门面转让后原合同仍然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1. 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2.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标的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4. 合同形式不合法,如未采用书面形式;
5. 合同内容不合法,如涉及违法、欺诈等行为。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主体资格不符、内容违法、标的物有争议、形式不合法以及意思表示不真实。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这些因素,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标的物有争议或已出租抵押质押、形式不合法以及内容不合法。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标的物禁止或限制转让、形式不合法以及内容不合法。这些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被认定为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是《民法典》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公权力并不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干涉,而是由合同当事人最终确定合同的效力。那么你知道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吗?下面跟一起来看看吧。
一、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以上便是整理的关于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生活中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然签署了但是合同效力是不确定的,然而可撤销合同就是指不真实的合同。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