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好是先还清贷款再卖。也可以征得银行的同意,与购房人协商用首付款偿还贷款,然后过户。
  • 如果能证明是借款,当然可以要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话,就会按照赠与处理。赠与是要不回来的。
  • 如果不偿还贷款,那就要用你的房子承担担保责任,你作抵押的房产会被拍卖。只有还清贷款,房子才能要回来。
  • 最好与银行协商,银行会有延展期,也就是宽限期。如果你一直无力偿还,银行首先会将你还贷列为不良记录,会在适当时候起诉到法院。如果你还是还不上,那就以房子作折抵。
  • 房客承租房子,是一种消费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东出租房屋,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要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尤其在房屋的水、电、燃气等方面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房屋出租期间,房东不要将房子一租了事,也应定期检查房内的安全状况,作为租客也应当尽谨慎使用义务。如果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又疏于管理,那么发生意外事故,即使租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房东也要承担责任。具体到双方的责任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份责任”,由房东和租客双方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醒,房东保证出租房及附属设施安全,尽到监管义务,莫忘定期“安检”,从而使出租房屋风险降到最低。
  • 出租房采暖究竟应该谁交,这要看租房时双方的协议是如何商定的。如果协议没有此条款,一般情况下,谁使用由谁交。但有的出租房房价相对比较贵,其中里面包含了采暖费,这种情况就应该由房东交。不然,租房费已经很高了,还要租客再承担采暖费,有失公平原则。
  • 出租房里生活用品出了问题,如果是房客人为损坏造成故障当然要赔偿。可如果是正常损坏,维修则应该由房东承担。在租房合同中,应详细写明家电数量和名称,并对年限、安全性能等方面认真检查,和房东进行核对。接着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在家电维修责任上和房东详细约定,然后将约定内容加到租房合同附加条款里去。
  • 出租房内家电正常损坏,房东应该负责。因为租房时,房东要为房客准备合格的生活必要的辅助设施,并且还要保证这些设施能安全使用,只要房客是正常使用,房东应更换合格的生活用品,除非房东有证据证明是因为房客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
  • 住改商固然受到限制,但应当是合理的限制,而不是简单、粗暴的限制。合法住改商的认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在经营过程中不得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造成干扰,产业类别要受到限制。有利害关系业主的界定,只要是受到住改商业主行为直接影响的,就可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原则上应不允许进行随意的住改商。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住改商确实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我们不应一概地全盘否定住改商,而应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存在并承认其合法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该规定,张先生应向A公司主张逾期交房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虽然张先生认为银行按揭的利息高于该房屋对外出租的租金,但因按揭利息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逻辑上的关联关系,故张先生的诉求不会被法院全部支持。
  •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原房主张某在卖房之前就已经知道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为了完成交易,张某隐瞒了房屋存在漏水的这一事实。您在不知道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的问题,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这一情形。因此,您可以要求原房主张某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闫某承包的土地依法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闫某只能使用、收益而无权处分和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闫小某转让土地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也损害了闫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闫小某明知转让的土地为家庭承包耕地,仍以宅基地名义出卖,因此,该土地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孔某可以就闫小某非法转让承包地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不能根据协议要求闫某腾出土地。
  • 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但因本案发生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期间内,根据法不诉及既往的原则,仍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房产公司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实施拆迁行为,其拆迁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房产公司与宋某签订的拆迁协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 拆迁租赁房屋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产调换的补偿方式,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拆迁租赁房屋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表面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所以拆迁部门在拆迁时也会一并考虑。依法拆迁是合法行为,是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若租赁合同中对拆迁事项有具体的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若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拆迁事项的具体约定,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在承租人因拆迁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出租人,应当给与承租人补偿。而在实践操作中,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没有达成协议,被拆迁人也无法从拆迁单位获得货币或房屋的补偿。所以,根据上述分析,在租赁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李某应当就中介公司的损失作出赔偿。
  • 事实上,单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即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情况下,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项下条款。现在李某希望单某继续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但是该房屋上存在司法查封,因司法查封是当事人借助公权力对债权的一种保全手段,具有法定的公示和对抗效力,并构成该房屋过户的履行障碍。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震行。因此,虽然李某有权要求单某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目前客观上不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李某需要等待房屋司法查封解除方可主张自己的权利。